离婚纠纷
原告郭某,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茅草街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茅草街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裴国政,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自由相识恋爱,2011年1月27日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7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生育小孩后,夫妻矛盾逐渐加大,导致夫妻关系日渐紧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提出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男孩2011年6月7日出生,由被告刘某抚养教育成人,被告刘某抚养教育小孩期间,原告郭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刘某有协助探望小孩的义务;
三、由原告郭某自2013年1月起,每年承担婚生小孩的抚养费4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此款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四、由原告郭某给付被告刘某现金5000元及金项链一根(已当庭给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永忠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