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益阳XX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湖南益阳南县茅草街镇,组织机构代码XX070077-1.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受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湖南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YY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200688-3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志强(受YY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恒俊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YY公司结欠XX公司货款380000元,YY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3年4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895元,合计6990元,由YY公司、XX公司各半负担3495元,YY公司负担部分已由XX公司垫付,YY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给XX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恒俊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