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病历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0-29 浏览量:503
原告李*在2009年9月29日,在妇婴医院门诊取环致子宫穿孔两处,造成内出血,医院于当晚急诊行子宫修补术,术后因未给及时有效的治疗及隐瞒病情,导致术后出现盆腹腔积液、盆腔炎、严重的肠粘连,并持续低烧,后果严重。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分析认为原告在妇婴医院治疗,因妇婴医院隐瞒治疗事实及篡改病历,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所以医院有过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
判决结果:医院败诉,法院赔偿原告提出的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多元。
点评:医疗案件胜诉的关键是对医疗侵权本身的透彻了解,熟练掌握医疗行为操作规范,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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