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市某拆迁工程处于2008年1月27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适用基本面积保护政策进行安置的条件,不同意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给原告进行安置,原告起诉至仓山区人民法院。被告反诉要求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市某拆迁工程处于2008年1月27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3年4月1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仓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许江宁,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某拆迁工程处
委托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
.................
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市某拆迁工程处于2008年1月27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盛景黄山或东部新城6#7#安置给原告王某住宅135平方米户型及45平方米户型各一套;
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市某拆迁工程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负担;反诉费4420元,由被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被告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榕民终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人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3260元,由上诉人福州市某建设开发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