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件之护理费要求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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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法院判决成都刘某与其妻谢某离婚,婚生女儿判决归刘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350元,教育费、医疗费与刘某平均分摊。离婚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法院遗忘了女儿护理费的分摊问题,因为女儿系脑瘫患者,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要请护理人员专人照顾。 • 2009年5月,刘某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支付其护理费,武侯区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刘某起讼。 • 2009年5底,,接受刘某委托,我仔细分析了本案案件情况,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刘某完全可以根据新的情况要求抚养费,医疗费不能包括护理费。在带着刘某的女儿做了护理费以及医疗费的司法鉴定后,代理刘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可了我的代理意见,指定此案一审法院审理,武侯区法院开庭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谢某每月另外支付其女护理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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