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价:
2012年无锡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确立买卖合同关系,至2012年年底杭州某公司结欠无锡、某公司84万余元,经无锡某公司多次催要,杭州公司借故不予支付。由此成讼。
办案过程:
无锡某公司由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当公司负责人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就债权、债务进行收证,并对杭州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经本律师调查发现,双方能证实买卖关系仅有送货单,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一年的送货单相当繁杂;杭州某公司系新设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缺乏偿债能力。我将调查的情况与公司负责人商量后,觉得直接起诉不是妥当之法,即使胜诉也未必能得到好的执行效果。为此,本律师建议当事人先与对方协商,给对方充分时间去偿债,让杭州公司对债务进行确认,同时要求杭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经无锡某公司负责人的努力,与杭州公司达成协议,协议内容表示确认结欠债务的金额同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了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诉讼管辖地为无锡新区法院。由于杭州公司对该协议没有履行,本律师接受无锡某公司的委托向无锡新区法院提请诉讼,
审判结果:
由于有协议在先,本案处理简单明了,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公司最终握手言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无锡某公司对实现债权无任何后顾之忧。
办案心得:
每个案件有其独特的事实情况,从办案角度上讲除了胜诉外仍需考虑案件的实际执行效果。对案件情况尽职调查,与当事人及时沟通,提前做好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