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恒律师亲办案例
王小姐被迫待岗案件
来源:赵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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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被迫待岗案件 【案件简介】 王小姐 2007年1月10日通过应聘的方式进入中关村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该公司承接软件外包项目, 王小姐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微软从事软件测试工作,在此期间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向王小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7月,微软终止了和公司的合作,公司电子邮件 通知王小姐和项目组同事总共30多人回到公司,称2009年8月的工资照发,此后的工资按照待岗工资发放,并告知 王小姐此后不用再来公司上班,可以自行寻找工作,公司也会继续推荐 王小姐等人派驻公司其他项目组工作。 王小姐此前每月工资7000余元,待岗期间,公司每月发放560元。 王小姐认为公司的做法很不合理,想找公司找个说法。2009年8月份,公司组织 王小姐等人召开会议,要求 王小姐等签订书面的待岗协议。 王小姐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字,要求来公司上班,公司告诉 王小姐暂时没有适合她的岗位,要求 王小姐在家等待。 王小姐找到律师咨询,律师经过询问后得知,公司仅以邮件的形式 通知王小姐待岗,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都没有关于待岗的规定。 和王小姐一块回来的30多个同事大部分都在“待岗”,有部分员工不满意待岗工资,已经自行寻找了工作。公司还有其他项目组在微软等公司承担项目,同时公司还在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代理思路】 赵恒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从事软件外包行业,组成众多的项目组承接软件外包项目。在本案中, 王小姐签订的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劳动合同。虽然 王小姐所在的微软项目组解散,但公司还有其他项目组在运作, 王小姐可以去其他项目组继续工作,公司并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的状态。 赵恒律师提出, 王小姐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均没有“待岗”的相关规定,而且 王小姐不同意待岗。公司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等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因此,公司要求 王小姐待岗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案件结果】 赵恒律师接受王小姐的委托后,指导王小姐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条件和拖欠工资报酬为由解除了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赵恒律师作为 王小姐的代理人 和王小姐的公司据理力争,最 后王小姐和公司达成协议, 公司向王小姐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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