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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3年刑事经典案例,宣化赵某 从死刑到无罪
来源:李成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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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省刑事经典案例  宣化赵某 被指控故意杀人 六年六次审判 从死刑到无罪


2013年8月28日下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赵某无罪,他走出了宣化看守所,见到了久违的阳光,屈指算来,从200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到今天,已经6年、65个月、2369天。

外面的世界如此之陌生,但六年前发生的事情却历历在目……

玉米地里发现半裸女尸,死者是谁?

2007年1月28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二台子村村委会主任赵断利、本村党支部副书记郭连强、委员吉福、冯小宁一行四人,到本村西南的玉米地里查看火灾隐患,当转到一排南北排的玉米秸杆时,村主任发现秸杆的下面兰色的衣服,当搬开一捆玉米秸杆时,吓得大惊失色,原来玉米秸杆下面是一具面目睁的半裸女尸,上身穿白色衣服,下身空黑色裤子,裤子还脱到了膝盖位置,他们立即报了案。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为“1·28”故意杀人案侦查。第一步要做的当然是确定死者身份。于是,侦查机关委托宣化电视台播出一则寻尸广告:“紧急通知:有一女尸,年龄30岁左右,园脸,头部有接发,上穿带白色毛边帽子、白色夹克棉衣,下穿深色牛仔裤,脚穿黑色旅游鞋,戴手表、手镯、戒指、耳环,脖带一‘貔貅’,望知情者前来认领”。

案件扑朔迷离,谁是杀手?

广告播出后,王某走进了刑警队,他判断:死者为梁某,东北人,是歌厅和洗头房的小姐,和他认识已经三年多,进一步调查还证实:王某与其长期保持者姘居关系,前几天,他和该女子在自己家发生性关系时,被老婆捉奸在床,王某的嫌疑增加。重要的是王某还向刑警队提供了梁某的电话号码和东北老家的联系方式,侦查机关顺藤摸瓜,迅速让梁某东北老家的姐姐对尸体进行了辨认,姐姐见到妹妹时已经在冰冷的太平间了,她确认死者是其妹妹梁某,至此,死者的身份基本确定。

死者的身份确定,又有电话号码,为侦破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话记录是重要的侦破线索,侦查机关自然不会放弃,通过调通话清单,死者最后一天的通话共接打十个电话,共有五个人与死者进行联系过,而赵某恰恰是最后一个联系人,时间是18时16分40秒。

赵最初对案情的供述是:2006年11月12日凌晨2点左右,我开着夏利出租车等人时,遇见其以前的同事宣化钢铁公司工人王某,后驾车与王到宣化炮院接上王的姘妇受害人梁某,途中王某借用我的手机给梁某打了电话,于是受害人梁某有了我的电话号码,通过王某的介绍,我与梁某相识。次日下午6时许,梁某联系我要用出租车,我从宣化东土关十字路口接上梁,拉她到了东升旅馆东路北有新疆烧烤的地方,他让我停车下了车,我也没注意梁往什么方向走了。

侦查机关对最后通话的五个人作为“重点对象”,对其进行“控制”,让他们按时报道,五个人都有作案嫌疑。

他到案有逃离,侦察机关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赵某家距离案发现场和刑警队,皆不足二公里,可是,他却跑了。

最后一个通话、最后一个出租车拉她,到案后又逃跑,又有犯罪前科,正常思维足以认定为最大犯罪嫌疑人。

2007年3月3日晚11时40分许,侦查人员蹲坑守候,将欲“潜入”回家的赵某抓获。

到案后,侦查机关对赵的前二天的三次讯问中,赵与初次供述的完全相同,我没有杀人,问他为什么逃跑时?他说:由于最后一个电话是我给受害人打的,害怕背黑锅。

然而,2007年3月5日下午1点多的一次讯问,赵承认梁就是我所杀,并叙述了作案的全部过程,后又做过三次类似的有罪供述,对犯罪现场的指认看起来还比较清楚,(有指认现场录像为证),该录像也成为日后侦查机关指控、公诉机关公诉、人民法院三次有罪判决的法宝,至此,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结束。

案件到检察院后,被告人翻供,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判处其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对赵进行讯问时,赵说:“这事不是我做的,是我编造的,”、“我怕背黑锅,因为被害人的最后手机上的号码是我的,所以,我跑了”、“我是听公安干警议论中,只言片语听到的,现场是因为做过寻人启事,大致在宣赤公路。具体不知道,是干警给我指点”、“我被熬了几天几夜、神志不很清楚,是警察诱供,我就顺着说”,赵某全面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以后的六年审判中,赵从未认过罪。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并没有采信赵的意见,2007年11月5日,完全依照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08年3月4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张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次做出判决。

判决书写道,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2006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开出租车等客时,其以前的同事王某租车接上其女友梁某,通过王某的介绍,赵某与梁某相识。次日18时,赵某开车按梁的电话指定的地点接上梁,梁谈起其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要让王离婚或赔偿精神损失,赵某因此对梁心怀怨恨并让梁下车,梁执意不走,并要求赵某带其找王,赵某对梁顿起杀机,并开出租车兜圈,最终将梁某带到宣化区宣赤路北二台子村西玉米地里,二人下车后,赵某上前用脚踢、踹梁面部、胸部,又有三棱刀朝梁的胸部、背部连捅数刀。后赵某开出租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梁某系被他人用三棱刀刺中胸腹部、刺破心包、心脏肺 静脉根部,双肺及胃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合并创伤死亡。被告人赵某于2007年3月3日深夜被抓获归案。

判决如下:一、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766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85元、交通费1148元,共计人民币22901.5元。

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不服,提起了上诉。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让人疑惑不解的是,本案如果真是赵某所为,赵死有余辜,并无任何从轻情节,何以能以缓刑了之?正如被害人家属说的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如果真是他,就应当让他死;如果不是,就放了他。

案件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以(2008)冀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并发回12条补充侦查提纲,我从2007年充当赵的辩护人,在我看来,12条“条条见血”,都关系到本案的要害。

这十二条是:1、死者身份,未做DNA;2、死者右耳廓缺失的原因;3、死者颈前出血、气管黏膜出血是如何形成;4、出租上的刀子和被告人家中搜出的是否同一把;5、家中的刀是否可以形成尸体上的伤口;6、被告人用脚踹是否能形成面部伤口;7、为什么被害人的鞋在出租车下面;8、被害人的包内物品;9、死者颅前窝骨出血是如何形成的;10、死亡的具体时间;11、死者头部的伤是何种钝器形成;12、尸体玉米桔上的血是谁的。

侦查机关对这十二条的补充全部是“可能”“大概”“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2009年11月3日以(2009)张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再一次做出了与第一次完全相同的判决。

被告人再一次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一次以(2010)冀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2年12月23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以(2012)张刑初字第46号判决书做出于前二次同样的判决。

2013年是中国刑事诉讼的春天,他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2013年中国迎来了刑事诉讼的春天,赵某也迎来他本人的春天。

首先,是2013年1月1日,经过重大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首次将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对中国刑事诉讼的全面提升,对被告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

其次,是全国一大批冤假错案昭雪。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13年4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12年的李怀亮重获自由。

一叶知秋,这些冤案的昭雪,标志着中国的刑事诉讼进入从未有的好时代,作为辩护人我隐约感觉到赵某案也应当有“戏”。

最后一次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只能一次,这回已经没有退路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对本案高度负责的原则,先后于2013年4月中旬、5月中旬二次召开庭前会议、二次开庭审理,这是刑事庭很少见的,基本上查明所有的疑点,2013年7月2日,做出了赵某无罪的判决,2013年8月28日正式释放。

本案到底什么地方出了问题?他是如何从死刑到无罪的?

我从2009年接手此案,充当赵某的辩护人,先后做了四次无罪辩护。本案主要问题是,指控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罪,证据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我高度概括为:“杀人不见血、杀人不见刀、杀人不见物”。

指控被告人杀人用的刀子,至今无法找到;被告人杀人时所穿的衣服全部找不到,被害人的包、手机等物品下落不明。

在不断的充实和完善的辩护中,我认为最精彩的几句辩护词始终未变:“法者,相信的证据,崇尚的是法律,任何猜测和推断无异于占卜封,十分危险”

我常说:DNA的准确率是99.999%,有0.001%误差,对于0.001%来说是100%的错误,但它可以保护99.999%的人,这就是刑事诉讼的本质。

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既非“死人复活(佘祥林、赵作海类)”,也非“真正的真凶找到了(浙江叔侄张辉、张高平类)”判无罪。以上两种除了人们痛恨司法腐败外,没有什么意义。而本案是因为证据不足也能判无罪是真正落实“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原则的体现,是中国刑事审判的极大进步。

未完的故事

一、本案的故事,如果让笔者细讲,可以写本书,细节不便透漏。

二、没有任何一起死刑变成无罪的案子,是找关系、送礼办成功的,不必疑心。

三、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二次审理是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行的

四、我辩护词A4纸四号字长达20多页,但一改往日做法,没有公布在网上,并不是笔者吝舍。

五、提到当事人如何感谢我的问题,我没有吃他们家一顿饭,也没有收过一分钱,但国家赔偿这一块有我继续代理。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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