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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买鸟被追诉,无罪辩护得自由
来源:吴安心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量:736

菜场买鸟被追诉,无罪辩护得自由

——王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罪辩护案

吴安心

案由:王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委托人:王某,58岁,男,案发前系某市高新区花鸟市场经营户“百鸟园”业主。

承办人:吴安心律师。

案情简介

某市高新区花鸟市场经营户“百鸟园”业主王某一日早起买菜,发现卖活鸡的笼子里混着5只野鸟出售,其中一只身受重伤,眼看就要死了。王某是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会员。见此情形,王某便以每只2.5元的价格买下,带回自已经营的“百鸟园”,4只正常喂养,对受伤的1只进行治疗,准备择期放生。

20079129时许,某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至王某的“百鸟园”,查获了王某从菜市场鸡笼里买回的5只野鸟。后经某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工作人员现场走访花鸟市场内其他经营户,认定查获的5只野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鹰”。某市森林公安局便以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但未将王某羁押,913日,某市森林公安局对王某取保候审。

2008910,某市森林公安局再次对王某取保候审。914日,某市森林公安局对王某解除取保候审。

不懂法的王某认为犯了法就该坐牢,不坐牢就没犯法,某市森林公安局不把自己关起来,就是没事了。于是,王某恢复了正常生活,继续在某市高新区花鸟市场内经营“百鸟园”。时间过的真快,一晃就是三年,王某渐将此事淡忘。

20104月,某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事隔三年之久,王某突然接到某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顿时慌了神。仓促之间,于开庭前4日委托我担任辩护人,并一再向辩护人表示,自已从始至终没有出售野鸟的故意和行为,从菜场鸡笼把5只鸟买回来是放生用的。这5只鸟是不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鹰”?林森公安的人不认识,林业局野保科的人也不认识。当时,林业局野保科的人提着鸟笼到花鸟市场走访经营户,让辨认这5只鸟是什么鸟时,并没有说要追究刑事责任,被访经营户与林业局野保科的人一起查看鸟类手册,对比插图,最后大家还坐在一起讨论,就这样估计出来的。这个辨认野鸟的过程,王某本人还参加了,也与其他经营户一样,参与了讨论,发表了意见。那本鸟类手册,还是市场经营户提供的,林业局野保科的人连本鸟类手册都没有。市森林公安搞错了,自已是被冤枉的。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到法院查阅了卷宗,到某市高新区花鸟市场走访了其他了解情况的花鸟经营户,发现本案存在疑点:

一、王某没有非法出售野鸟的犯罪动机和行为。王某从菜市场的鸡笼里买回5只野鸟后,还对受伤的鸟儿进行了治疗,一直将5只野鸟放在店后喂养,没有放在门面上出售,王某既没有出售牟利的动机,也没有出售的行为;

二、某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的工作人员是根据对花鸟市场内的其他花鸟经营户的走访结论认定查获的5只野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鹰”,该结论既不是法定的鉴定意见,又不是证人证言,没有刑事证据资格。

随后,我又联系某市林业局野保科,向他们了解有关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意外地得到了许多信息:

一、某市林业局野保科陈述的鉴定过程与花鸟市场内知情业主陈述的鉴定过程高度一致;

二、5只野鸟没有送林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野生动物物种及保护级别;

三、2007913日,林业局野保科已将5只野鸟放生。放生之前,野保科没有按林业司法鉴定的要求对野鸟录像,拍摄特征照片;

四、仅有的2张野鸟照片交森林公安了,林业局野保科再无其他照片,更没有录像了。

通过某市林业局野保科提供的上述信息,我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中的野鸟照片。案卷材料中仅有2张野鸟照片,照片中的许多野鸟分别挤在2只鸟笼内,具体是多少只鸟,分辩不出来,但可以肯定,2只鸟笼内的鸟超过5只,约有10多只。照片的格式,拍照方法,照片的内容均不符合林业司法鉴定的要求。我立即联系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咨询了重庆的林业司法鉴定专家,专家告知:卷内照片不符合林业司法鉴定的要求,具有资质的林业司法鉴定机构不会接受此类鉴定委托。

综合以上工作,我得出结论:公诉机关不可能再重新鉴定,补充证据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可以为王某作无罪辩护。经与王某协商,王某同意为其作无罪辩护。根据无罪辩护的相关程序规定,我在开庭前与法院进行了沟通,要求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10525,本案如期开庭。出人意料,开庭那天法庭里来了不少人,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媒体记者都来旁听了,加上前来旁听的被告人亲友,差不多把某市高新区法院一楼的大审判庭坐满。由于辩护人事先未得到法院开大庭的通知,骤觉法庭气氛一下子紧张起来,似乎王某要获罪无疑了。

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建议法院以王某犯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6年以上有期徒刑,旁听席上一片鸦雀无声,王某站在被告席上两腿不停发抖。轮到辩护人发言,我刚一提出要为王某作无罪辩护,旁听席上爆发一阵哄笑,压过了我的发言。主审法官连连敲击法槌,要求安静。我从往下一看,笑声来自旁听席上的公安民警,林业局工作人员,还有这些单位邀集来的媒体记者。我强压心慌,按原定方案为王某作了无罪辩护。

因本案定罪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分别于同年63日、816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并分别于72日、914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虽经多次开庭,但终因定罪证据不足,法院无法对王某定罪。本案在诉讼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公安机关要求撤案为由,于20101022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承办结果:

20101022,某市高新区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案件点评:

一、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证据存在根本问题,指控的证据不足:

(一)侦查机关某市森林公安局没有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林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查获的5只野鸟的野生动物物种及保护级别。公诉机关认定5只野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鹰”的依据是某市林业局野保科人员的鉴定结论书;

(二)某市林业局野保科工作人员的鉴定结论来自对花鸟市场经营业主的走访调查:受访经营户与林业局野保科工作人员在花鸟市场内一起查看鸟类手册,对比插图,通过现场讨论得出。该结论既不是鉴定意见,又不是证人证言,没有刑事证据资格。

二、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仅有4天时间内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为无罪辩护提供了依据:

(一)辩护人对花鸟市场的其他知情业主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弄清了某市林业局野保科工作人员鉴定结论产生的全部过程,为庭审质证提供了依据,在法庭上有力否定了公诉方主要定罪证据的证据资格。

(二)辩护人通过对林业局野保科人员的走访,通过向重庆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咨询,结合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得出了公诉机关不可能再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结论,为始终坚持无罪辩护提供了依据。

三、在本案诉讼中,有关单位多次承诺对王某认罪缓刑,劝导王某认罪,但王某在听取了辩护人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后,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辩护方案充满了必胜的信心,不为认罪缓刑的承诺所动,始终坚持自己无罪。

四、有关单位搞庭审突袭,事先没有通知辩护人开大庭。多个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派人到场旁听,特邀媒体到场施压,并在庭审中对辩护人的发言哄笑。但是,辩护人不为所动,坚持了无罪辩护的观点,最终取得了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结果。(法治襄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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