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心律师亲办案例
传销骨干拘警察,无辜人员被追诉
来源:吴安心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量:763

传销骨干拘警察,无辜人员被追诉

——王某涉嫌非法拘禁无罪辩护案

吴安心

案由:王某涉嫌非法拘禁案。

委托人:王某,19岁,男,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案发前系山东青岛市某橡胶制品厂机床操作工人。

承办人:吴安心律师。

案情简介

20112月底,王某接到姑姑吉某电话,说湖北襄阳的经济比山西临汾好,工作机会多,其可以在襄阳给王某找个好工作。王某便到襄阳找吉某。王某一下火车,就被吉某骗入传销窝点,失去了人身自由,一举一动都受到传销团伙的监视,上厕所都有人跟着。此时,王某才知道上了吉某的当,吉某根本没能力给他介绍什么工作,而是把他从老家临汾骗到襄阳搞传销。王某一时无法脱身,只得被迫参加传销组织的活动。时间一长,王某得知,只要向传销组织交一定数量的钱,买了所谓的产品,就可以去留不限,自行离开。王某在青岛打工期间有些积蓄,便向传销组织交了钱,行动获得了自由,身后无人盯梢了。王某获得自由后,白天上网、找工作,不再参加传销组织的活动,也不在传销窝点吃饭,但晚上回传销窝点住。

201157,该传销团伙的骨干成员任某(女)通过“珍爱网”以谈恋爱为名,将山东某市警察洪某(男)骗到襄阳传销窝点搞传销,王某对此事不知情,洪某到来时,王某不在场。洪某不从,传销团伙成员将洪某的证件、物品搜走,并限制洪某人身自由。59日,洪某欲强行离开,传销团伙成员一拥而上,将洪某扑倒在地,当场将洪某肋骨压折两根。洪某被殴时,王某不在场,也不知情。515日下午,洪某找到传销团伙头目,声明自已是警察,假期已到,如果假期到了没有回单位上班,单位会出动警力查找。传销团伙头目担心继续拘禁洪某会暴露传销窝点,便于当晚23时将洪某释放。因王某一直没有参加非法拘禁洪某的活动,传销团伙头目便让刚从外面回来睡觉的王某送洪某乘火车离开襄阳,并安排两名传销人员尾随监视王某、洪某二人,防止洪某报警。

6月底,洪某伤好后,向襄阳警方打电话简短说明案情,要求追究这些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襄阳警方按照规定,要求洪某亲自到襄阳报案。77日,洪某向单位请假后赶到襄阳报案。报案后,洪某通过网上联系到任某,要求与任某见面,任某不出面,叫洪某与王某联系。洪某便按襄阳警方的安排,假称刚刚在襄阳火车站下车,叫王某到襄阳火车站出站口等他。王某在火车站出站口被襄阳警方布控抓捕。

洪某在公安机关指控王某是传销团伙大头目,指使传销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并指使传销人员对其殴打,造成肋骨折断2根,构成轻伤,要求追究王某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201177,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将王某羁押。

20111012,某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某区法院对王某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洪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高达1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承办过程:

王某的姐夫是王某老家公安派出所的指导员,警官学院毕业后分到当地公安局工作,干过侦查、法制工作,是个“刑事通”。王某姐夫得知王某被起诉后,立即向吉某了解案情。通过吉某的陈述,王某姐夫感到,王某参加过传销活动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洪某被骗入传销窝点时,王某对此事不知情,也不在场。此时的王某已获得自由,不再参加传销,只是晚上没地方住,回传销窝点住。传销团伙成员为阻止洪某离开,把洪某扑倒在地,将洪某肋骨压断两根时,王某不在场,也不知情。因此,王某可能构不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姐夫虽是警察,但远在山西临汾,并不认识我,其通过襄阳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了解到我的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向我简短地介绍了案情,在双方从未谋面,也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律师费直接打到了律师事务所的帐上,然后才辗转委托一名襄阳的熟人到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委托书。

我到看守所与王某确认委托关系后,立即到某区法院查阅了卷宗,通过分析卷宗,发现本案存在疑点:

一、王某不承认有参与诱骗洪某参加传销,参与非法拘禁洪某的行为;

二、王某也不承认指使过传销人员诱骗洪某参加传销,非法拘禁洪某,洪某被骗到传销窝点的事他不知情,不在场。洪某被打伤的事,他不知情,也不在场。王某辩解,其自身难保,指使不了别人;

三、洪某自书的报案材料没有指控王某指使传销人员对其非法拘禁,不清楚王某的姓名;

四、洪某报案时,向公安机关作的第一次陈述也没有指控王某指使传销人员对其非法拘禁,不清楚王某姓名;

五、直到警方布控抓获王某后,洪某才向公安机关陈述,王某是传销团伙大头目,是王某指使传销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并对其殴打,致2根肋骨断裂。

通过阅卷,我认为,吉某了解的案情与卷内材料相吻合,基本属实,公诉机关的证据存在问题:

一、指控王某非法拘禁的证据,仅有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后,洪某一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二、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前,洪某自书的报案材料和陈述与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后,洪某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我阅完卷就到看守所会见王某,王某一见律师,坚称自己没有指使他人非法拘禁洪某,也没指使他人殴打洪某,是公安没抓到非法拘禁、殴打洪某的人员,洪某的医药费没人赔,公安才关的自己,自己是个替罪羊。并提供了案件线索:

一、201157日,洪某被骗入传销窝点时他不知情,不在场,在某网吧1上网,

二、201159日,洪某欲强行离开,传销团伙成员将洪某肋骨压折两根时,王某不在场,也不知情,王某在某网吧2上网。

根据王某提供的案件线索,我走访了网吧,通过查看上网记录,印证了王某的辩解。但网吧业主均表示,网吧的电脑只能查询,不能下载打印。如要下载打印,可以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下载打印。我向办案法官反映了走访情况,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办案法官书面致函公诉机关,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

20111111,公诉机关将补充材料提交法院,补充材料印证了王某的辩解。

综合以上工作,我得出结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可以为王某作无罪辩护。我与王某协商辩护方案时,王某同意为其作无罪辩护。王某还明确表示,只要能在2012年春节前回家过年就行了。王某的姐夫在开庭前也到襄阳来与我一起研究案情,向辩护人表示,自己也是老刑警了,按照司法现状,这种情况虽然证据不足,但人已被羁押了5个多月,无罪的好事不敢指望了,能判个缓刑,回家过年就行了。

根据无罪辩护的相关程序规定,我在开庭前与法院进行了沟通,要求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办案法官坦言,本案证据有问题,如果王某在庭前能赔偿洪某一些医疗费,法院方面也好与检察院沟通。我立即与洪某的诉讼代理人协调,达成了赔偿洪某15000元医疗费的协议。本案如期审理,作了无罪辩护。

承办结果:

20111215,某区法院以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177日起至201216日止。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第12天刑满释放。

案件点评:

一、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证据存在根本问题,指控的证据不足:

(一)指控王某非法拘禁的证据,仅有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后,洪某一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二)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前,洪某自书的报案材料和陈述与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后,洪某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三)公诉机关补充的材料印证了洪某被骗入传销窝点时,传销团伙成员将洪某肋骨压折两根时,王某不在场,不知情的辩护观点,否定了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后,洪某陈述的真实性。

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通过走访网吧,查看上网记录,印证了王某的辩解,及时向办案法官反映调查情况,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无罪辩护提供了依据。

三、辩护人克服了律师贯有的名利思想的困扰,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重。在与当事人协商辩护方案时,当事人表示,只要达到缓刑回家的结果就满意了,要赶快找工作挣钱,不愿纠缠诉讼,如能缓刑回家,也不上诉了。辩护人面对司法现状,根据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了妥协的策略,积极与受害方协调民事赔偿,配合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取得了判决生效后第12天就刑满释放的结果。(法治襄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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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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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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