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心律师亲办案例
改建房屋当被告,坚持上诉赢官司
来源:吴安心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量:527

改建房屋当被告,坚持上诉赢官司

——代理被告王某应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

吴安心

案由:某公司诉王某、某居委会排除妨碍纠纷。

委托人:王某,59岁,男,汉族,襄阳市樊城区人,系樊城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

承办人:吴安心律师。

案情简介

200076,樊城区某社区居委会在统一划分宅基地时,划给王某临街宅基地一块。

2002年,王某开工建房时,发现电信传输光缆在其建房范围内,不能施工,王某便同居委会协商解决办法。居委会同意王某房屋东移,将房屋移至居委会预制板厂大门处。

2002116,王某与居委会签订协议:王某建房时,在两层楼房一层预留规定高度、宽度的门洞供预制板厂作大门使用,门洞地面保持原状,门洞产权归居委会所有。因王某预留门洞占用了建房面积,作为对王某的补偿,居委会将该宅基地西边3.2米宽的空地也划作王某宅基地。

1110,王某与居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在预制板厂没有取得新的大门通道前,王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预制板厂通行。若今后预制厂有了新的大门,该通道使用权变更为王某所有。王某与居委会达成上述协议后,在预制板厂南边开工建了一栋座北朝南的两层楼房。按照协议,王某将其楼房一层东边预留4米宽的门洞一个,作为预制板厂大门。

2003119,某居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将预制板厂10亩土地整体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仍从王某预留的门洞通行。

20085月,某公司在该宗地临人民西路、王某房屋的东侧开通了新大门,开设了进出通道。同年5月,王某未经某区规划局批准,开工改建房屋,把预留的门洞南边及北边分别砌墙封堵后作为房屋使用,在自己房屋北边、原预制板厂作为通道的土地上建设一间一层房屋。

在王某改建房屋过程中,某公司将王某、某社区居委会起诉到某区法院,要求判令:

一、王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拆除非法建筑,并保持原预制板厂大门畅通;

二、由王某、某社区居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承办过程:

2008526,王某收到某区法院工作人员送来的传票,通知其612日到某法庭应诉。一辈子没进过法院的王某有些惊慌,等看完法院工作人员送来的民事起诉状,才知道,因为自己改建房屋的事情,被某公司给告了。王某看不懂法院工作人员送来的举证通知,也不知道该怎样到法院打官司,辗转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委托我担任其一审诉讼的代理人。

我接受委托后,通过王某的陈述,指导王某收集了证据材料,通过分析王某的证据材料,发现王某改建房屋是有法律根据的:

一、20021110日,王某与居委会补充协议约定:在预制板厂没有取得新的大门通道前,王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预制板厂通行。若今后预制厂有了新的大门,该通道使用权变更为王某所有。

二、2003119日,某公司通过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取得预制板厂土地使用权后,王某与居委会补充协议在某公司与王某之间生效,某公司除享有从该门洞通行的权利外,还得履行“有了新的大门,该通道使用权变更为王某所有”的义务。

我通过法律分析,认为本案是相邻通行权中的恢复原状纠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证据支持,还要考察该门洞是否某公司唯一的、必经的通道。相邻权纠纷只有踏察现场,才能对纠纷涉及的不动产位置有准确的认识,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我决定踏勘现场。

通过踏勘现场,发现某公司开通的新大门有十多米宽,已投入使用。我得出结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可能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在与王某协商诉讼方案时,王某同意按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的方案应诉。王某还表示,律师的诉讼方案正是他心中所想的。

我立即按与王某商定的诉讼方案准备了答辩和证据材料,要求某区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612,本案在某街道法庭如期开庭。在审理过程中,某街道法庭违反民事审判的规定,不审查王某与某社区居委会于2002116日签订的协议、200211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某居委会与某公司于2003119日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的效力,而是围绕王某开工改建房屋是否经某区规划局批准,是否违反规划法,是否应当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审理。

一审休庭后,我与办案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办案法官表示,本案将依据行政法进行判决,未经规划局批准就开工改建房屋的,是违章建筑,应当判决拆除。根据多年的出庭经验,我立即有了一种不好的预感,某街道法庭可能要枉法判决了。

20081110,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疏通原预制板厂大门,拆除非法建筑,将门洞恢复原状。某社区居委会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王某思想一度产生较大的波动,向我表示要去上访,并制作了准备抗拒法院强制拆除房屋的刀具。我耐心向其解释,一审判决不是最后的结果,还可以上诉,不要耽误了上诉期,只要有道理,总是有说理的地方。如果王某上诉,可以减免一部分律师费,作为对王某上诉行为的支持。

1113,王某委托我担任其参加二审诉讼的代理人。我与王某商定二审诉讼方案时,王某表示,坚持一审的诉讼方案不动摇,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为其精心准备了上诉材料,并为王某减免了一部分律师费。

1121,王某提出上诉。

32,某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某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于2009223日取得的原预制板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当庭质证,王某预留的门洞不在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门洞是否为某公司唯一的、必经的通道?如果该门洞是某公司唯一的、必经的通道,某公司别无进出通道,则该通道应当保留。如果某公司有别的通道进出,则该通道的使用权归王某所有。我当庭申请合议庭踏勘现场,以求得公正处理本案。

二审休庭后,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促使本案的二审合议庭成员踏勘了现场,认可了我及王某的观点:某公司有了新的大门,该通道的使用权应归王某所有。

承办结果:

2009319,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某公司负担。

案件点评:

一、本案是一起涉及相邻权纠纷的简单民事案件,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非常简单,办案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坚持适用行政法进行判决,明显错误。

二、相信法律,坚持上诉,理性维权是本案胜诉的重要因素。一审判决后,王某思想一度产生较大的波动,表示要去上访,并制作了准备抗拒法院强制拆除房屋的刀具。我力劝其择期上诉,理性维权,并减免了一部分律师费,作为对王某上诉行为的支持。二审休庭后,经多方努力,力促本案二审合议成员踏勘现场,最终取得了二审改判驳回某企业诉讼请求的效果。(法治襄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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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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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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