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心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以外年龄因素: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来源:吴安心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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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以外年龄因素: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代理被告机动车一方应诉减责案

吴安心

【代理思路】原告李某是摩托车乘员,为成年人。被告摩托车驾驶人孙某年仅17周岁,为未成年人,不可能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李某明知孙某为未成年人,不可能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乘坐孙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属交通事故以外的民事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孙某、赵某的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1、只收成本3千块,被告赵某还嫌高

200888下午,我们所的主任来对我说,某区政府的一个关系人说他亲戚开小货车在外市某县出交通事故把人撞了,对方伤的很严重,他的这个亲戚现在成了被告,要委托律师出庭,你就委屈下,代理下这个案子,被告明天到所里来办手续。我一听是关系人的案子,头都大了。一般来说,律师办理关系人的案子是赚不到钱的,当事人最多出个差旅费。也不要指望当事人感激律师,当事人感激的是有权有势的关系人。当事人对律师的感谢,了不起就是宴请关系人时,顺邀律师作陪。“举杯敬领导,律师陪干杯”,很少看到当事人为表示感谢,单独宴请律师的。办理这种案子没啥意思。但是,假如我拒绝主任的安排,主任脸上又挂不住。我知道其中的道理,直接问主任,你说怎样收费吧?主任说,哪里是我想怎样收费?我想多收钱,搞得成吧?刚才某人电话里直说了,全部3千块,包干,其中律师费2千块,差旅费1千块。我也知道,从襄阳到外市某县,正常情况下,一个来回最少要两天。如果办事不顺,中间有耽误,一个来回就是三天。这个案子办下来,这3千块只够个差旅费。你这次吃点亏算了,以后有了赚钱的案子我介绍给你。主任说完,又反复嘱咐我,你千万不要向当事人另外收钱,一分都不能收,让某人知道了吃亏不讨好。我说,知道了。主任就将被告赵某的电话、姓名告诉了我。

89上午,主任来叫我,说是赵某来了,在他办公室呢。我来到主任办公室,第一次见到了货车司机赵某。相互作了介绍。赵某给人的第一印象是身材高大威猛,衣着也还整洁,没刮胡子,不停地抽烟。主任说,吴律师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银行业务方面有专长,办这种交通事故小案子是大材小用了,你是某人介绍来的,大家都是关系,我们只收个成本费3千块。从襄阳到外市某县,正常情况下,一个来回最少要两天。如果办事不顺,中间有耽误,一个来回就是三天。这个案子办下来,这3千块只够个差旅费。主任说完,身子往沙发上舒服地靠了靠,准备听赵某说几句感谢的话,客气的话,恭维的话。哪知道赵某开口就说,3千块怎么是个成本费?差旅费怎么会要得到3千块?从襄阳到某县,来回的车票不到150块。30多块一晚的旅馆多的很,随便住。某县吃饭便宜的很,荤菜78块,素菜35块,一天20多块够了,随便吃。一个来回200块就够了,跑5个来回1千块不到呢,成本也就千把块,你们收3千块还能赚到2千块呢。主任闻言,刚靠在沙发上的背立即挺直了,面容僵直,无法用语言文字来形容他当时是个什么表情。我一听就火了,说,30多块一晚的旅馆人又杂,卫生又脏,怎么可能住?。现在150左右的旅馆,条件也很一般啊。你要是觉得3千块我们赚大了,你找别的律师去,我们不办你的案子,不赚你的大钱。赵某说,我住30多块一晚的旅馆,也很卫生,也很安全,你凭什么要住150多的旅馆?我又要发火。主任不愧是老江湖了,脸色很快恢复了正常,看我又要发火,立即用手势制止我继续说话,对我说,吴律师,你不要多说话,你只管把案子办好就行了。主任又对赵某说,赵师傅,我不认识你,某人说你是他亲戚,介绍你来的。这3千块的律师费,是某人亲口跟我讲的,不是我开口向他要的。你如果同意,就按某人的意思办。你如果不同意,我再给某人打电话,把情况讲清楚,看他到底是什么意思。赵某说,我同意3千块的律师费。主任说,你同意就好。这个案子具体是吴律师办,关于案情问题,你到吴律师办公室谈,我还有别的事。我知道主任心烦的很,不想和这个赵某纠缠,就把赵某带到我办公室。

2、看到原告起诉状,才知赵某为何要托人

赵某到我办公室坐定。我让赵某将法院送达的文书给我,赵某拿出一卷纸。我展开一看,原告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299911.09元。我脑筋转了个弯,飞快地作了下测算,近30万标的,还是到外地法院办案,路程也不近,一个来回至少要两天,到哪个律所委托律师,如果按市场价,怕是没有145千块拿不下来,难怪这赵某要托某区政府的关系人找我们主任了。乖乖,一下子就省了律师费万把块。我不禁感慨,世上万般事,还是当官好,领导一句话,能顶万把块。难怪这媒体不时曝光,公务人员为了升官发财,有的买官卖官,有的互相斗殴,有的雇凶残杀,都是利益驱动啊。

俗话说,相由心生。一想到30万的标的,3千块的律师费,心情哪里好得起来?我自然不会对赵某有好态度。我拿出一份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填写了起来。当填到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审级时,我向赵某讲,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是按审级来收费的。比如,你这起交通事故,某县法院一审是一个审级,律师收一次费。如果该案判决后,有一方不服,向外市中院提出上诉的,又是一个审级,律师再收一次费。赵某问,像我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有几个审级。我说,这不好说,有可能一审判决后,各方都不上诉,案件就结了。也有可能有一方提出上诉,进入二审。赵某说,你把《委托代理合同》给我看看。我把合同递给他。赵某看了半天,对我说,吴律师,这个执行是什么意思?我说,就是法院判决生效后,律师代理委托人收取一方自动履行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或者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代理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说,那你在这合同中写上,这个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都由你代理。我说,这不可能。第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是一个审级一委托,一收费,3千块的律师费,咋可能把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包到底?3千块钱只管一审。如有二审,我们再谈;第二,你是被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负次要责任,是你向原告赔钱。某县法院判决后,对方不上诉的,你自动把钱赔给原告就行了,何必要法院执行?法院执行的,执行费由你承担。关于执行,你没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赵某说,我对交警划分的责任不服。当时,我靠右行驶,车速很慢,对方骑摩托车逆行撞到我车上受的伤,是他自己找死,我根本没有任何责任,是交警把我强加上,我冤的很。为了把车从交警队提出来,我又找关系,又托人,在交警队交了1万块,才放的车。我现在是一分钱都不想赔了,就是法院判我赔钱,我也不会出,过几天我就把车卖了,过户给别人。我也不回家住了,法院也别想找到我。法院就是找到我了,我车过户给别人了,要钱没得,要命一条。如果你代理执行的,法院就不会直接找我要赔偿款了,法院会找你联系赔偿的事。听了赵某的说法,我无语。

我来到主任办公室,对主任讲,赵某的意思是3千块要我们代理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包到底,还想拿律师做挡箭牌逃避执行,咋搞?主任烦的很,坐在老板椅上想了想,说,都是关系,你叫我咋说呢?你就按他意思办吧,以后有赚钱的案子我给你办。

我回到办公室,对赵某说,三个阶段就三个阶段吧。当填写到律师的代理权限时,我对赵某解释,律师的代理权限有两种,第一,是一般代理,就是律师代为:1、提交诉讼文件;2、提出管辖异议;3、参与庭前证据交换;4、申请回避;5、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6、核对庭审记录;7、提出代理意见;8、转达调解意见;9、签收法律文书。在一般代理中,律师只是代为提出对你有利的法律意见,代为转达你的意见,不代你做最终决定。凡是要作最终决定的,由你亲自作主,律师可作参谋;第二,是特别授权,就是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在特别授权中,律师可以代你做出最终决定。赵某问,一般代理的情况下,我是不是还要亲自到场表态?我说,是的,律师是一般代理的,有时你要亲自到场表态。赵某说,那不行,我亲自到场表态的,又要花钱,我请了你,你3千块给我全包了。除了这3千块的律师费,我一分钱也不想再多出,也没时间跑路。我听了赵某的话,无语。这次,我也不找主任讨主意了,反正他也没主意。我就按赵某的要求填上了特别授权的内容。但我恨恨地想,你总是算计着少出律师费,我也会算计。你多出钱我多办事,少出钱我少办事,不出钱我不办事。“算你奸似鬼,也喝洗脚水”。这个案子,我就一审开庭去一趟某县,有二审的,我再去一趟,连电话费在内,我要是花费超过1千了,我这律师不干了。我就花2个小时给你写个简单的《民事答辩状》,交到法院,就算完事了。那些有实质意义的工作,比如:研究全案,制作《代理方案草稿》,听取委托人意见,制作《代理方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研究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草稿》、《质证意见草稿》,听取委托人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制作《证据目录》、《质证意见》;研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制作《代理意见草稿》,听取委托人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制作《代理意见》;会见出庭证人,制作《法庭问证提纲》;研究全案,制作《法庭陈述提纲草稿》,听取委托人意见,结合《代理方案》,制作《法庭陈述提纲》等。这些规定的工作我都不做,开庭时我就坐到法庭上,凭一张嘴巴,空口随便说两句算了。这些工作,还真是个良心活,我不给赵某明说,赵某也不懂得律师应该做哪些。我管你案件是个什么结果!哪怕赵某明知律师在民事案件中应该做哪些工作,我也可以糊弄啊。一个案件,我不负责任,一份材料写千把字,写几百字,形式上也符合《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规定。我精心研究,日思夜想,一份材料写万把字,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寸权必争,那也符合规定。

我让赵某把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签字后,让其交3千块钱。他又说,今天没带钱,改天再说。我就恨恨地说,你哪天把钱交来,我哪天与某县法院电话联系。我又给赵某写了个证据材料清单,要求赵某及时将清单上的证据材料拿来交给我。

3、电话联系法院,庭前没去阅卷

可能是我恨恨的态度太明显了,影响了赵某,第二天一大早,赵某就将3千元送过来了。赵某对我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变化,说话客气多了,有些低声下气,求人办事的味道了。关于我要的证据材料,赵某说,保险单原件不知放在家中哪里了,一时找不到,等清单上的全部材料准备齐了后,给我送过来。我说,好。然后,我电话联系某县法院的承办法官钱庭长,问赵某案件的原告是否向法院提交了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想和钱庭长协商下庭前阅卷、提交《民事答辩状》的具体时间。钱庭长说,原告的全部证据材料都提交过来了,你现在就可以过来阅卷。我想到赵某律师费那么少,能少办事的,尽量少办,不能多跑某县法院,否则,我连本都保不住了。于是,我与钱庭长商量,我们是外地的被告,路程有些过远,来回不方便,能不能庭前不阅卷,在开庭后提交《民事答辩状》。钱庭长说,你方阅不阅卷,提不提交《民事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民事答辩状》,那都是你们的权利,你们不阅卷,不提交《民事答辩状》都行。与钱庭长沟通完毕,我将赵某案件的开庭日期在记事日历上作了2个标记:第一,在开庭日期前一周的日期上写上了本案在某县法院的开庭时间200898日上午830分;第二,在开庭日期前三天的日期上写了本案的开庭时间。这是我的工作习惯,防止出庭准备不充分,用来提醒我提前作好开庭准备工作。最后,我把赵某的案子往文件架里一放,不管了。赵某也一直没有与我联系。

96下午,我给赵某去电,让他把证据清单上的材料最迟于7日上午9点前送到我办公室来,我下午要赶到某县,如果9点前送不到的,我就过期不候,动身到某县了。7日上午830左右,赵某将我要的证据材料送过来了。7日下午,我赶到了某县。

我是第一次到某县法院开庭,不知道法院的具体位置。几经打听,才找到县法院的位置。县法院是新盖的大楼,位于郊区,与村子隔着一条小河沟。越过河上的小桥,就到了村子里。江汉平原上的村庄,绿村掩映,小河环绕,流水孱孱,宁静又美丽。但法院周围没有宾馆可以落脚。我沿着法院门前的大道向市内走,发现市政府附近有几家酒店,到一家酒店问了个客房的价位,再不敢问第二家了。一个房间300多,打折后还要200多。我根据经验,知道在各地城市都有美食街,这些美食街上总有价位合适的快捷酒店。于是,我向人打听哪儿有美食一条街。路人热心地为我做了指点。我来到市中心的一条繁华的老街上,这儿到处都是商店、餐馆、宾馆。我先到一家挂某县计生委牌子的招待所,进去问了个价,一个房间50。再看房间,又不安全,又不卫生,人来人往,闹哄哄的。我寻思,到这儿住宿的人估计都是被计生委抓来上环、结扎的,太乱,搞不好夜里有人逃跑,有人围追堵截,会打架闹事的。不能住这儿。计生委的对面是某县审计局的宾馆,看起来装修的不错,不知道价位怎样。我过去一问,一个房间120,看看房间,还蛮不错的。我就住下了。赵某的证据材料于当天上午才交到我手上,我还没看过。晚饭后,我在宾馆里翻了翻证据材料,想研究下。但一想到3千块的律师费要代理3个阶段,这3千块还包括差旅费,真是太不把律师当一回事了,律师就这么不值钱?心里又忿忿不平起来,没了积极性。我将证据名称熟悉了一遍,就看电视、上网了。律师费的高低不是衡量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但是重要标准。律师费的高低说明了当事人对律师的尊重程度。除了法律援助案件以外,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口口声声说尊重律师,但舍不得多出钱委托,还有意拖欠律师费,如何来判断当事人想法的真伪?“察其言,观其行”。一个人的真实想法,是通过其客观行为与口头语言的相互印证表现出来的。

4、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次开庭,我对原告伤残等级依据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出了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我向法庭说明,以赵某实际缴纳重新鉴定费为准。本案延期审理。1028日,赵某向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缴纳了重新鉴定费2000元,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1124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重新鉴定,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122日,某县法院再次向赵某送达传票,定于1211日第二开庭审理本案。1211日,我第二次出席本案的庭审。第二次开庭后,办案法官钱庭长对我讲,又到年底了,每到年底,法院里都有许多总结性的工作要做,该案的判决可能要到2009年春节后才能出来。我说,我方是被告,判决什么时候出来都行,我方无特殊要求。回到襄阳,我又将赵某案件往文件架里一放,不管了。

2009年元宵节例行放假,不上班。我突然接到赵某电话,说有事找我。我说,今天是十五,不上班,上班后再说。赵某说,你在哪儿,我给你准备了两袋海鲜,给你送到所里来了。我推辞不要。赵某坚持说,已经买了,你不要,我也退不了,我给你送到家里来。赵某坚持将两大袋海鲜送到我家里。见面后,赵某向我强调了他经济上的困难,说是家有小孩上高中,马上要高考了,开销大的很。老婆工作不稳定,打临工,全家的开支都靠他一人开这个小货车。现在跑营运的小货车又多,不挣钱,几次想换个大车跑长途货运,都因为资金不够没换成。现在又出了交通事故,经济上更是雪上加霜。要是经济条件好点,也不会图便宜,托政府的某人委托律师了。自己直接出高价委托律师就是了。现在好点的律师都贵,律师费少了,委托不到好律师。希望我认真对待他的案子,尽量减少他的责任,一家人都指望这个车。我听了赵某的话,想起赵某当初说的那些话:“荤菜78块,素菜35块,一天20多块够了,随便吃。”“成本也就千把块,你们收3千块还能赚到2千块呢。”“我住30多块一晚的旅馆,也很卫生,也很安全,你凭什么要住150多的旅馆?”心里一时五味杂陈。决定上班后把赵某案子认真研究下,看看有什么减责的突破口。

元宵节后上班,主任就到我办公室来了,说,赵某的案子现在进展到什么程度了?我说,判决还没出来。主任说,政府的某人为这个案子,专门请我吃饭、打麻将了,我赢了钱,是不是还给你表示了下?我说,是的。主任说,律师要和方方面面搞好关系,不能只求一时的得失,说不定什么时候我们就求到某人面前了,朋友多了路好走。你精心研究下案子,争取办好。我说,好。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200712241519分许,被告孙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李某沿212省道由三阳驶往随州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被告孙某操作不当,导致两轮摩托车行至路左与赵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孙某、原告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某县交警队认定,被告孙某存在以下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1、无证驾驶;2、占道行驶;3、未戴摩托车安全头盔。被告赵某存在以下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未保持安全车速。原告李某无过错:无责任。

原告李某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后续医疗费为2.8万元,护理依赖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李某民事诉状上的索赔金额是299911.09元。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李某追加了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增加为324727.29元。原告李某诉称:扣除保险公司按交强承担的60000元,被告孙某已付的10000元,被告赵某已付的9000元,余款305727.29元。原告李某要求赵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98290.91元。(作者说明:根据归档卷宗,以上数字是原告律师当庭提出的。按专业观点来看,原告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明显错误,但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作者直接在本文中引用了档案材料)。

经过精心研究,我发现某县交警队在认定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时,遗漏了两个重要情节:第一、案发时,原告李某也未戴摩托车安全头盔,此为原告李某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无责不当;第二、案发时,摩托车驾驶人被告孙某年仅17周岁,为未成年人,不可能取得驾驶证。原告李某是成年人。李某明知孙某为未成年人,不可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乘坐孙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造成自身损害,此为原告李某过错之一。以上两个情节中,前一个情节直接违反了道路安全法,是交通违法行为,后一个情节显然不是交通违法行为,是民法通则上的过错行为。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当自担本案的部分责任。于是,我围绕以上观点,认真制作了《质证意见》、《代理意见》,重新修改了《民事答辩状》,内容有1万多字,还进行了精心的装订。

2009310,我将上述材料提交给了办案法官钱庭长。我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原告李某为成年人,被告孙某为未成年人,李某明知孙某未成年,不可能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乘坐孙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次此事故,有重大过错,原告李某应自担本次事故的部分责任;

第二、案发时,原告李某也未戴摩托车安全头盔,此为原告李某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应当减轻被告孙某、李某的责任;

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结案文书,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法定的结案文书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达的只是办案交通民警的个人意见,不是公安机关的单位意志,公安机关的单位意志是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达出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是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文书。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本单位交通民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可以不予采信,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采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作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之一,既可以不予采信,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采信。公安机关对待本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尚且如此,那么,在宪法地位上高于公安机关的人民法院为何要将反映交通民警个人意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奉为尚方宝剑,不敢改变?

第四、《交通事实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程度大小的问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处罚幅度的依据之一,并不能解决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是否有民事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从以上规定来看,无证驾驶,违法情节一般的,罚款幅度为500元~1000元;违法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为2000元以下。在个案中,公安机关就是根据《交通事实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金额的。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予以审核认定,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而不是一味照搬。如果人民法院一味照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则变相地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办案交警个人,反映个别办案交警意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从实质上取代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可能成为个别办案交警的提线木偶,将严重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我在《代理意见》、重新修改的《民事答辩状》中明确提出,要求法院判决赵某对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大约一周后,我电话联系钱庭长,问他阅读我的材料没有。钱庭长一接我的电话,就说,吴律师,你们大城市律师的水平还是比我们县里好,不一样。你的材料我看了,观点抓的很准,论证的又有力,看了你的材料,我们法官都感到扬眉吐气了,这些观点,你为什么不在前两次开庭中提出来呢?我连忙找了个借口,说,太忙了,没功夫写材料。这不春节刚过,事不多,才有时间写个书面材料,和你交换下对案件的看法。钱庭长说,你是老律师了,我不多说。这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得向领导汇报。如领导同意的,就按你的意见判了。我说,谢谢钱庭长,我等你的好消息。钱庭长还客气,说,你是个好律师。

5、判决赵某减责,各方都不上诉

此后,我一直与钱庭长保持电话联系。钱庭长总是说,在向领导汇报,没有结果。我心里悬的很,要是领导不同意我的观点,不同意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咋办?2009622日,我接到钱庭长电话,钱庭长对我说,判决书给你寄过来了,你签收下。

23日,邮政的快递员送来了判决书。我打开一看,判决如下:认定原告李某全部经济损失为269591.10元。原告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80877.33元。原告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为188713.77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58000元;被告孙某未购交强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某予以赔偿58000元;不足部分72713.77元,由被告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58171.02元,减去其已支付的10000元,其还应赔偿48171.02元;被告赵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4542.75元,减去其已支付的9000元,其还应赔偿5542.75元。(作者说明:按专业观点来看,该判决结果值得商榷)法院判决书全部采信了我的观点,比我估计的结果还要好,对我方十分有利。我立即给钱庭长打电话,向钱庭长表示感谢。钱庭长说,要对方不上诉才算数啊。我无比担心对方上诉。

等来等去,赵某一直没有等到对方的上诉状。最后,钱庭长告诉我,对方不上诉了,已申请执行。我将此消息告诉赵某。赵某大喜,说要请吃饭,我拒绝了。一会儿,主任来到我办公室,说,你是不是把某人的案子办好了?我说,是的。于是,我将案件胜诉的结果告诉了主任。主任说,政府的某人刚才来电话,说要安排接吃饭,我估计是你把案子办好了,他们十分满意。(吴安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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