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干某民间借贷纠纷—四倍银行利息和违约金可同时支持
案情概述:2010年12月15日,被告干某在原告胡某处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30天,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本息到期一次性还清,并约定若未按期还款,承担违约金50000元。借款到期后,干某未按期还款。原告胡某聘请本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详细了解案情、制作民事起诉状,整理案件证据后,将本案诉至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一、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支付违约金5万元;二、支付原告利息(从2010年12月15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院判决:一、被告干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借款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利息(从2010年12月15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干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违约金5万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