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明奇律师亲办案例
欠账不还
来源:武明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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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 武明奇 执业证号:31505091115179 联系电话:15865467508 一、案情简要介绍:被告万某于2007年12月4日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整,并向陈某书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了利息及归还日期,逾期不还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 还款期限过后,虽经原告陈某多次催讨,但被告万某以种种理由推托近两年,分文未付。 原告委托本人后,本人向万某发函协商还款问题,但万某却连本金都不想支付,并一再说没有向陈某借过钱,该钱是万某为陈某介绍承包树木苗时陈承诺给万某的好处费,但由于各种原因承包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所以他认为他不欠原告的钱,因而拒绝偿还。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本人代表陈某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并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关于为什么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的问题,本人的考虑是:如果按照万某所写,逾期六百多天就应当支付六十多万,在这种情况下,一是原告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较高;二是被告可能要求法院降低该数额;三是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主动降低违约金数额。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被告所写的承诺起诉的话可能增加诉讼的代价和风险系数。因此,本人建议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较低的数额向其支付违约金,这是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合法合理的。原告听从了本人的建议。 二、法院审理情况 被告没有答辩,在开庭时极力主张他没有向原告陈某借过钱,并说借条是假的,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一份证据,且拒绝对欠条原件作鉴定。并说原告陈某欠他工程款。 本人驳斥了被告的以上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76条的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而被告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其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至于被告所说原告欠款之事,原告即不承认有此事,而且与本案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8620元。 四、对此案件小结 认认真真做事,小案件也会有所收获,有所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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