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亲办案例
为赶夜班早出发 途中事故属工伤
来源: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3
浏览量:1135

 2010918日傍晚,家住大连市某村的农民马成林(化名)骑自行车前往距家11华里的某材料厂上夜班。就在上班途中,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马成林行某村土桥时,遭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对于马成林的死亡,某市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于201141日作出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是:马成林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晚八点左右,不在上班前规定的时间段。
马成林的爱人董勉(化名)对社保局作出的这样一个处理结果难以接受,并于2011623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马成林的死亡能不能按因工死亡认定,社保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也是众说纷纭。就在马成林及其爱人走投无路时,找到了精英律师团队,请求律师团能够为其辩护。

精英律师通过对案件深度了解和调查,经过讨论认为主要代理意见认为,社保局的处理不当,应予撤销,判决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其保护的重点是企业职工,因此当我们很难认定马成林的死亡是不是在上班途中时,应从保护职工、家属的利益出发,做出对职工有利的认定。

(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虽然马成林家距工作地点仅有一个小时的行程,但按该企业职工的习惯,大多数人值大夜班时是在晚饭前后起程到企业去,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识。

(三)对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如何认定,法律上没有明确。作为法官对法律明确的事项,应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身处的生活环境多数人人认可的标准来认定,而不能机械的依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否则就脱离了司法活动所处的生活背景,可能会使处理出现偏颇。
此案经某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后做出判决,撤销社保局对马成林的死亡不按因工死亡的认定,限社保局自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董勉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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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军
  • 执业律所: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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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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