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前丈夫偷偷卖掉名下房产,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来源:张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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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合打起离婚官司,可在案件审理期间,王女士发现丈夫竟偷偷将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同事冯女士。王女士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种种迹象表明此举是丈夫与冯女士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
   王女士和郭先生在31年前登记结婚。郭先生获得一套房子。之后,该房屋被登记在郭先生一人名下。2010年,因两人感情不合,王女士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要求离婚的诉请。去年,王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女士得知,作为离婚案件诉讼标的之一的那套老房子已被丈夫偷偷卖给他的好友冯女士。王女士认为,丈夫将房屋低价卖给冯女士,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冯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郭先生辩称,该房屋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妻子无关。冯女士是自己的老同事,看中了这套房子,而且双方交易的价格也符合市场价。而冯女士也称,他得知郭先生想卖房后,经过实地看房才决定买下,因房屋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所以就认为不需要征得王女士同意。
    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系争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60万元。经查,冯女士购房的总价款为4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
    法院认为,郭先生在离婚期间为转移财产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冯女士则明知郭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由郭先生一人签订、房款由郭先生一人收取、房屋交接与郭先生一人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两被告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损害王女士的利益,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收取的房款应返还冯女士,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郭先生名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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