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仲裁庭: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刘某的委托,指派律师邹怀辉担任其与被申请人山东XX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申请人的主张,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于2011年10月8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车队司机。2012年8月4日被申请人无故将申请人辞退,但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份4天的工资计383元,计算方式为:(2085元/21.75天)X4天=383元。
二、被申请人直至2011年12月15日才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且在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的工资中分别扣发了700元和300元的年金。因为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所以应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85元(2085元/月X1个月=2085元)。另外,应将其扣发的1000元年金返还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8月4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正常工作。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之规定,申请人2011年应当有1.25天带薪年假,2012年应当有2.91天带薪年假,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未被允许休过带薪年假,也未获得经济补偿。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768元,计算方式为:96元/天(2085元∕21.75天)X4天X200%=768元。
四、2011年11月8日到2012年8月4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9个月的双倍工资18765元,计算方式为:2085元/月X9个月=18765元。
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因此,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的养老保险。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参考并予采纳!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怀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