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亲办案例
江某为母亲治病偷钱主观恶性小从轻处罚案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量:1039

辩护律师:曾永前律师

案情简介:来东莞打工的江西青年江XX因为母亲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无钱治病偷取工友4000多元钱而被指控涉嫌盗窃罪。

曾永前律师辩护思路:在该案的整个办案过程中,曾律师紧紧江为母治病偷钱、主观恶性小以及金额较少展开辩护,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江顺峰赢得从轻处罚争取了有利条件。

辩护效果:经过曾永前律师的积极努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从轻判决江XX有期徒刑9个月,江本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现江已经出狱,在一家合资企业从事贸易工作。

附:1、曾永前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的《辩护意见》。

    2、曾永前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

曾永前律师因江XX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提交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市区检察院: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江XX本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被告人江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材料,现对本案提出初步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江XX的主观恶性小。江XX的户籍是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农业户口,属贫困地区,江XX一家是当地的特困户。其一家三口,母亲吴XX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行走困难、长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年巨额的医治费用使家中负债累累;父亲江X标体弱,又无谋生专长,只能依靠亲友的帮助种植水稻糊口;因家境贫寒,为减轻家庭负担,江XX本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外出打工,20079月进入东莞尚乐电子厂务工,其务工收入微薄,没有余钱寄回家为母亲治病。200710月期间,江XX母亲的病情再次发作、急需治疗,在本已负债累累、向亲友借贷无门的境地下,为筹措母亲的治病费用,治母心切的江XX实施了偷盗行为。江XX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动机是因经济拮据、筹钱为母治病,其乌鸦反哺、衔草结环之亲情令人感叹同情,其偷钱为母治病的行径令人扼腕痛惜,较之盗窃享乐等的犯罪动机,江XX涉嫌盗窃罪的主观恶性确实要小得多。

二、江XX认罪态度好,盗窃数额不大,且案发后能及时主动、足额地向被害人归还涉案财物。江XX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小。同时在案发的当天就及时主动地向被害人归还了所有偷盗的财物,弥补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江XX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涉案时年纪尚轻。为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家庭收入,江XX过早地走入社会加入务工行列,在东莞尚乐电子厂期间工作勤恳吃苦、任劳任怨,为了多挣钱补贴母亲治病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同时,江顺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涉嫌本案时年纪只有18周岁零10个月,其本人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愿望非常强烈。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体察本案的具体情况,给予江顺峰本人一个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江XX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敬礼!

                 辩护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曾永前

                            20071月    日

附:1、婺源县中医院签署的江顺峰母亲吴XX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2、当地村委会及民政部门签署的江XX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曾永前律师在一审开庭时向法庭

当庭宣读的江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江XX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被告人江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鉴于本案事实及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辩护人对被告人江XX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对被告人江XX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江XX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均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江XX所盗财物盗窃数额不大,且案发后能及时主动、足额地向被害人归还涉案财物,社会危害性小。《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江XX不仅能认罪伏法,而且在案发的当天就及时主动地向被害人归还了所有偷盗的财物,弥补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江XX实施盗窃的动机是筹钱为母亲治病,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这次失足走向犯罪与其贫困的家庭是分不开的。江XX的户籍是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农业户口,属贫困地区,江XX一家是当地的经济困难户。其一家三口,母亲吴XX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行走困难、长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年巨额的医治费用使家中负债累累;父亲江X标体弱,又无谋生专长,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只能依靠亲友的帮助种植水稻糊口;因家境贫寒,为减轻家庭负担,江XX本人初中没有毕业便辍学外出打工,20079月进入东莞尚乐电子厂务工,其务工收入微薄,没有余钱寄回家为母亲治病。200710月期间,江XX母亲的病情再次发作、急需治疗,在本已负债累累、向亲友借贷无门的境地下,为筹措母亲的治病费用,治母心切的江XX实施了盗窃行为。江XX实施盗窃的动机是因为家庭经济拮据、筹钱为母治病,其乌鸦反哺、衔草结环之亲情令人感叹同情,其偷钱为母治病的行径令人扼腕痛惜。在生存压力很大,生活没有着落,并且母亲治病急需用钱、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告人江XX没能经受住考验,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江XX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面对这一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四、江XX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涉案时年纪尚轻。为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家庭收入,江XX过早地走入社会加入务工行列,在东莞尚乐电子厂期间工作勤恳吃苦、任劳任怨,为了多挣钱补贴母亲治病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同时,江XX无犯罪前科,是初犯,涉嫌本案时年纪很轻,只有18周岁零几个月,其本人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愿望非常强烈。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江XX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体察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

                                 曾永前

                            2007年2月

附:1、婺源县中医院签署的江顺峰母亲吴XX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2、当地村委会及民政部门签署的江XX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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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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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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