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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怀兴律师亲办案例
合伙不成,被告诈骗;律师介入,终获自由。
来源:虞怀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9
浏览量:730
合伙不成,被告诈骗 律师介入,终获自由 2007年中秋节前后,高某某得知云南大理某县李某某准备出售矿洞的采矿权,于是高某某到云南省红河州邀约自己的伙伴吴某某、任某某入伙,称自己在大理某县接洽到可以购买矿山采矿权,购买矿山需要五十万,生产需要十万,三人口头商定投资矿山,吴某某支付给高某某十四万元,任某某支付给高某某七万元,委托高某某办理相关购买矿山手续。高某某于2007年10月向杨某某购买了大理某县某镇三角架采矿洞的两个矿洞,支付了资金八万六千元。由于资金缺口较大,任某某又邀约了林某某入股,四人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后林某某退出,高、吴、任三人再次签订了投资协议书,高某某投资三十一万元,吴某某投资十四万元,任某某投资九万元。协议签订后,高某某购买了部分采矿设备运至矿山,但由于资金不足一直没有开采矿。在此期间高某某没有给吴某某、任某某投资回报和利润分配,并一再要求吴某某、任某某追加投资,吴某某、任某某调查后发现,高某某购买的矿山并不值五十万元,而且没有生产,两人要求退还二十万元的投资款,但高某某避而不见。 2008年12月,吴某某、任某某到大理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以2009年第一号案件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1月将高某某抓获,经过三个多月的侦查,以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大理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虞怀兴律师接受本案高某某亲属的委托,多次会见高某某,到某县检察院查阅了部分材料,认为本案是一个普通的合同纠纷,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并向大理某县检察院出具了《律师意见书》,阐述了观点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大理某县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充分,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近十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2009年11月,大理某县检察院采纳了虞怀兴律师的观点,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高某某,羁押了近十个月之久的高某某终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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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虞怀兴
  • 执业律所:
    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2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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