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洪律师亲办案例
捉奸在床所拍的照片,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陈世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量:1580


                捉奸在床所拍的照片,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张某一年前就通过其朋友了解到,其丈夫李某王某有婚外同居行为,张某多次询问李某是否确有此事,但李某一直予以否认。后李某一直借口加班等,不回家。张某无意中在李某手机及QQ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与其他女人的暧昧信息记录。张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离婚,并向李某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但张某一直没有找到李某王某有同居关系的证据。后来一次张某在出差回来时正好看见李某王某一起睡在自己家床上,遂拍照。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李某同意离婚,但否认与王某有婚外同居行为,并称张某所拍的照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其与王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根据。

【案件焦点】

张某所拍得的照片是否具有合法性?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无过错方对“过错方有同居行为”的事实有举证责任,而拿出证据证明有同居事实是非常困难的。

张某所拍的照片能否具有合法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本案主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拍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是在自己家中拍照片,所以拍照行为并不违法,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有权知晓自己丈夫违背伦理道德,有配偶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同时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

张某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在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李某王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也未侵犯李某王某的隐私,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事后,张某也未将照片公布于众,照片仅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所用。所以本案主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的拍照行为是合法行为,所拍得的照片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明张某李某夫妻感情破裂事实的证据使用。

在此须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以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如果张某王某的同居行为发生在宾馆或王某家中,则张某的取证利益小于其丈夫李某王某的隐私利益。此时张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采取行政管理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闯入宾馆或王某家中的行为便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李某王某认识1年多时间,张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家中对其丈夫李某王某同居行为拍照取证,属于合法行为,该证据有效。同时结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李某王某存在婚外同居关系。由于李某王某的婚外同居关系导致张某李某离婚,张某作为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某李某离婚,李某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8000元。



以上内容由陈世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世洪律师咨询。
陈世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58好评数2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2-2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世洪
  • 执业律所: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0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2-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