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玮律师亲办案例
朱某离婚案
来源:吴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量:1387






尊敬的审判长: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其离婚一案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综合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自起诉和庭审时就有意歪曲本案的基本事实,目的在于转移责任,达到是离婚受害者的目的。具体表现如下:



1、 原告以一个无辜受害者的形象出现,在诉状中称相恋以来,被告一直脾气暴躁,经常因小事大发雷霆,用‘鸡婆’、‘八婆’、‘破鞋’、‘烂货’等侮辱人格的话语中伤原告,骂到激动时并动手打原告。



2、 诉状中还称“婚后被告脾气更加火爆,隔三差五大发脾气,有时还对原告大打出手,如此火爆脾气,其本人毫无改过之意,也根本没意识到辱骂和暴打对原告造成的伤害”。



3、 原告诉状所称,“2011XXX日中午,被告下班回家,因为找不到自己的运动短裤,就‘鸡婆’、‘八婆’、‘破鞋’、‘烂货’如此恶语谩骂,最后竟抄起5cm直径粗的木棍对原告腿部背部一顿暴打,造成原告胸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从这里明显可以看出,击打腿部和背部,怎么会有胸部损伤,说明原告捏造假证据,向法庭提供,明显是一个污蔑的表现。



4、 原告在庭审一直以泪洗面,向法官传达是一个婚姻受害者的形象,其目的是在影响法官的公正判决。



从上可以看出,直至今天庭审,原告都没有拿出任何一份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声称的被告的所作作为和证明获得女儿朱XX抚养权的有利证据。恰恰相反,本案被告却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是依法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关系,完全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和约束,但原告全然不顾《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相互帮助的法定义务,在自身生活不检点,被所在公司的领导开除后,因被告十分珍惜与原告婚姻,不计前嫌,未予计较原告的过错,依然大度包容原告。而被告想不到原告为达到不法目的竟然不顾本案客观事实,有意歪曲基本事实,以受害者的形象出现,用捏造事实,恶毒言语侮辱被告,其良苦用心是不言而喻的,希望法庭重视这一基本事实。对于2011XXX日中午原告遭到被告的暴打,被告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原告因何受伤。原告在法庭上出具医院伤情报告并不能证明是原告的伤害,更不能证明所受的伤害就是因被告侵害所致。换一个角度考虑,原告出具的医院证明也证据有悖常理,因家暴行为不报警或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实在想不出原告是何等居心叵测。



二、被告更应获得女儿朱XX的抚养权。其理由如下: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作出的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的情况是,其女儿朱XX现在跟随父母、祖母一起在家里生活,其日常生活主要由祖母来照顾,女儿朱XX与祖母形成了至亲相依的关系,而与其外祖母接触不多,外祖母不能提供抚育帮助。由此可以看出,女儿朱XX跟随被告明显有利。



2、 原告在诉状已经证明已处于失业状态,无固定收入,而被告是公务员,国家干部,有着稳定和相对较高的工资收入,能更好保障其女儿今后的生长和教育。



3、 原告如离婚后,无固定居所,并不能有效保障女儿今后的成长和教育。



4、 原告生活习性懒惰,丢三拉四,一是在庭审时,说遗失起诉材料,都要从法官处看自己的起诉提供的证据;二是在庭审上说有证据证明被告脾气暴躁,有录音资料,但没有带来,从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原告不能很好照顾好女儿。原告在家里基本不做家务,家庭环境长期处于“脏乱差”,且已有多次危及女儿危险举动,因被告及时化解,才未给女儿造成伤害。原告在婚后还经常外出深夜才归,完全不顾其女儿的成长需求。



5、 原告品性贪慕虚荣,为与被告离婚,和他人早日结婚,采用极其卑劣的手段和言语污蔑被告,更拿女儿的做要挟,刺激被告说,带女儿回农村给外婆一起生活,折磨被告,因而原告不适合抚养女儿。



依据以上5点,女儿朱XX抚养权的确定,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孩子能更好的健康成长得以实现,但不能光凭具有抚养热情和愿望决定,更应从具备物质生活要素及人格精神的富足做综合考量,因此,被告获得女儿朱XX的抚养权对朱XX成长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无任何过错,原告所诉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被告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判决其女儿朱XX由被告抚养。







被告诉讼代理人: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玮   律  师





2011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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