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延彬律师亲办案例
债权、股权纠纷案
来源:岳延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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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晓青 被告:刘方进,系苏州市平江区某发艺连锁中心业主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8月进入被告开办的连锁店工作,并支付给被告218000元作为投资款参与经营,被告亦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因工作上原因,表示退出该投资经营,遭被告拒绝,三年协议到期,被告仍不退该投资款。遂聘请岳延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至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双方协议没有约定返还投资款事宜,原告有违约行为,不应返回投资款。 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但该协议是由被告一手提供的,其内容均有利于被告操作。双方约定利润分配,由于约定笼统,且无账目可查,建议原告适当放弃。 法院判决: 双方调解,达成如下:被告返还给原告投资款,当日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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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岳延彬
  • 执业律所: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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