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新生儿命名权纠纷案例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5
浏览量:1156

2012年7月10日,张某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子。同月25日,张某携带其与丈夫李某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向医院申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且提出孩子随她姓的要求。

据医院称,当时院方跟张某沟通,劝其尊重子女随父姓的传统风俗习惯,但张某却一再坚持要求随母姓。医院遂登记小孩名为“张某某。

为了让医院放心,张某还当场出具一份“郑重声明”:“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是自愿要求跟随妈妈姓。医院已履行了告知其政策性和风险性(如小孩入户等问题)的义务,一切法律责任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然而,孩子父亲李某知道此事后大发雷霆,坚决要求将婴儿改随父姓。夫妻俩因此几乎要离婚。同年8月9日,夫妻俩共同书写了一份新声明。在声明中,张某承认系因与丈夫口角摩擦,一气之下才未经丈夫同意草率作出的决定,现经过认真考虑后,正式要求医院重新开具一个孩子姓名叫李某某的出生证。

李某手持这份新声明,多次到医院要求改名。但医院为了谨慎起见,以李某必须与张某一同前来才能办理换证手续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申请。

不料,事情再起波澜。8月22日,医院又收到了孩子母亲张某的一份《郑重声明》,再次强调“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证自愿要求小孩跟随妈妈姓”。且张某还委托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强调“除非其亲自前往贵院申请变更孩子姓名,否则请贵院不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因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李某遂向法院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在出生证上更改姓氏。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济宁婚姻家庭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评析 

    孩子的父亲李某认为,医院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存在过错,在明知其是新生儿父亲的情况下,把小孩的名字写作“张某某”,侵犯了其对新生儿的命名权。

“新生儿姓名是必须产妇夫妻及家庭预先协商决定的,医院明知张某瞒着丈夫李某及家人,单方独自决定新生婴儿姓名的”,李某认为,这足以说明医院在明知张某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依旧签发了“张某某”的出生证明。

医院则反驳称,自己在签发出生证过程中没有过错。院方提出,其严格遵循了卫生部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且是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并要求张某出具了《郑重声明》后向其签发“张某某”的出生证。

对于李某是否在场的问题。医院认为,张某前来领取出生证时出示小孩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原件,应视为张某征得了丈夫的同意。虽然李某之后与其妻子另达成书面意见,同意将孩子改随李姓,但需要两人一同来医院办理孩子的改名手续才行。医院认为,其拒绝重新签发出生证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

最终,李某的诉求未获支持。

出生证明是户籍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的重要医学依据,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孩子起名上,父亲享有与母亲同等的权利,其缘何会败诉?

鲁绪昌律师认为,医院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有效,符合法定程序,并不存在侵犯小孩姓名权的行为。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根据卫生部文件规定,领取新生儿出生证须由母亲前来,并提交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等资料,方可办理发证。本案,张某的确是携带了其与丈夫两人的身份证原件申领,且出具了《郑重声明》,故医院在签发过程中程序和手续均无过错。

其二,“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婚姻法确立的命名原则,故医院依张某申请,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违法。

其三,对孩子更名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张某提交的律师公函的行为表明,双方事后并未在孩子命名问题上达成一致,故医院没有受理李某变更姓名的请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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