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来自北京的陈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来到山东烟台某地购买海景房一处,因开发商当初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所以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同时承诺在当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15日之内付清全款则每平米给予500元优惠,陈某经不住诱惑当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付定金5万元,约定陈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坐落于某地商品房一处,总房款560800元于2011年7月1日之前付清,而后陈某依约将剩余房款支付开发商。截止到2013年6月份开发商一直未与陈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陈某多次找开发商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均被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辞,无奈陈某于2013年6月份找到付磊律师,再与陈某沟通并查看了商品房认购书后付磊律师接受了陈某的委托代为处理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纠纷。付磊律师实地查看了认购书约定的房产位置,发现该商品房交付更是遥遥无期,并通过发律师函将开发商的违约之处指出,庭审中,陈某也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房款,最终,开发商意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当庭同意调解并同意支付陈某5万元定金以做补偿,当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法律文书。
付磊律师提醒:在与开发商之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要看好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特别是商品房认购书,对于条款有异议时要求开发商做出解释并将开发商的承诺落实在书面,定不能疏忽大意就交付了定金。如果因此出现纠纷,鉴于房地产法律条文比较专业和繁琐,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这样自己的权益才会最大限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