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龙律师亲办案例
举办结婚仪式,而没有办理结婚证,彩礼是否退还
来源:赵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量:1017

现代社会普遍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在父母及亲戚朋友的见证下举办了

现代社会普遍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在父母及亲戚朋友的见证下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并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因双方感情破裂,选择分手时,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钱,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对法条的实际操作,是否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呢?下面列举一个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本案件情况:
XX经人介绍与高X莉订立婚约。于XX及其父亲于X给付X莉及其母亲高X德一万四千元彩礼,当日双方举行了仪式,高X莉便在于XX、于X彦家居住生活。其后,于XX、于X彦又给付X莉、高X德二万元彩礼给付X德一千元用于购买大棚塑料。高X莉在于XX、于X彦家生活约一年时间,但一直未与于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高X莉已离家出走。 
XX、于X彦以曾支付高X莉、高X德三万四千元彩礼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X莉、高X德返还其给付彩礼
X德:其从未收取过于XX、于X彩礼钱,只借于XX、于X彦一千元用于购买塑料大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高X莉、高X德返还于XX、于X彩礼一万四千元;高X莉、高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XX、于X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X德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从未收取过于XX、于X彦三万四千元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由于因婚约导致的彩礼纠纷在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故对于是否收到彩礼证明标准,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在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收到彩礼均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力大小,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于XX、于X彦主张已向高X莉、高X德支付彩礼并提供并不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高X莉、高X德主张并未收到彩礼,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明X莉、高X德已经收到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故高X德、高X莉应将收取的彩礼依法返还给于XX、于X彦。但考虑到于XX与高X莉已共同生活一年及高X莉为缔结婚姻购买物品等情形,可酌情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于X彦。
原审被告:高X莉。

上诉人X德因与被上诉人XX、于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系父子,二被告系父女。2007年农历正月十一,原告XX经其姑母于X琴介绍与被告X莉订立婚约2007年农历正月二十三,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4000元。当日双方举行了仪式,被告X莉便在二原告家居住生活。之后,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无,给付被告X1000元用于购买大棚塑料。被告X莉在原告家生活约一年时间,一直未与原告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已离家出走。二原告自认给付被告家的34000元中,包括被告X莉为结婚购买衣服及首饰约10000元。被告X德否认收取二原告34000元,只承认借二原告1000元用于购买塑料大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考虑原告XX被告X莉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时间,酌情适当返还部分彩礼更为合理。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莉、高X德返还原告XX、于X彩礼1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

二、被告X莉、高X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X德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XX在缔结婚约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亦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缔结婚约前,被上诉人按照民风习俗给付上诉人X德及原审被眚高X彩礼34000元。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上诉人X德、原审被告X莉应将收取的彩礼依法返还给被上诉人原判考虑被上诉人XX原审被告X莉已共同生活及原审被告X莉为缔结婚姻购买物品,酌情适当返还部分彩礼正确。上诉人X德主张被上诉人XX原审被告X莉共同生活三年及否认收取彩礼,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的感受: 
根据本案以及已往我所做办理的案件,往往人们认为,双方举办婚礼就属于合法夫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才认定为合法夫妻。因此,因为没有登记,男女双方并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这对双方的权利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所以,为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建议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

 


以上内容由赵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云龙律师咨询。
赵云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36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长江路山海天泰10楼103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云龙
  • 执业律所: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7*********2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菏泽
  • 地  址:
    长江路山海天泰10楼103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