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开有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纠纷案
来源:许开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量:1311

【基本情】
    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2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9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2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2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9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2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作为甲女士的代理律师,本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最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这2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律师解析
    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离婚会带来种种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变更,有些问题确实是令人感到头痛,这不仅仅是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还有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各类人群。
    本案中甲乙双方由于感情问题出现离婚危机,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债权债务问题也是需要一并解决清楚。
    对于丙某的债务问题,非常明确,也很明显该钱是经乙先生的手花费了。但是对于甲女士来说自己不知道借款的事情,钱没有经过自己的手,将来却要莫名的承担巨大的债务,其认为明显是不公平的。
    对于债权人丙某来说,自己的债权是在甲乙婚姻期间取得的,认为应当由该夫妻二人连带承担是没有问题的,并且这样由两个人承担该笔债务比一个人的偿还能力更强,因此心里应当是更踏实的。但是最终却是因为丙先生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该乙先生借钱是用于其夫妻二人的生活需要,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就缺少一个“连带的债务人”,使其债权产生了一定的风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它需要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权益有时从表象或者情理上来讲是冲突的。在这时就需要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预先、事后”的审查,及时以法律的标准进行衡量,发现问题进行补救,以免使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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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开有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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