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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一不计免赔条款
来源:麻俊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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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一不计免赔条款

案情简要

201275王某驾驶陕×牌小型客车在西安市与一骑电动自行车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王某的车辆受损,交警队事故书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后经法院判决:王某车辆所投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伤的张某经济损失外,王某需再支付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12135元。另外在法院判决书中查明:张某受伤住院期间,王某已经支付医疗费用35000元。同时,自己产生车辆维修费928元、救援费500元、停车费600元。

20121212王某为陕×牌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覆盖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该综合商业险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575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赔偿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同时在附加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规定: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现王某另案起诉保险公司,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险约定向王某赔偿支付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12135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35000元和自己产生车辆维修费928元、救援费500元、停车费600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部将上述费用支付给王某。
附注: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本保险后,对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均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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