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群凤律师亲办案例
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诉孔某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孙群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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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0年孔某分两次向某公司购买电脑横机8台,总价人民币81万。2011年12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明确孔某已付52万,尚余29万未付,双方约定剩余款项孔某分期支付,但孔某未如期支付,无奈之下某公司找到我们。

分析材料后我们发现,双方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里面尚有3期6万元因未到期不具备起诉条件,是否应该等到那3期满了再起诉呢?考虑到对方的履行情况,等估计也是白等,于是我们在诉讼请求中做文章,请求之一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脑横机尾款,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2年9月为2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我们按23万起诉,但是未到期的6万也随诉讼的进展包在里面了。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我们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

孔某收到查封裁定及起诉材料副本后,随即向某公司支付人民币1万元,之后我们双方也在法院调解,明确孔某尚欠某公司人民币28万,剩余分期(具体分期方式略)支付,如果孔某未如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视为所有款项到期,某公司可以就所有未付款、逾期利息(具体计息方式略)、诉讼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如果某公司在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时,如果加多一个条款,就能给孔某更大的压力,也不用在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后过了将近一年才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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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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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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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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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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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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