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至09月,刘某向陈某购买轴承,购买后要求陈某送货上门。陈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将货物送至刘某处。送到后由刘某的员工王某签收。以上货款经结算,陈某共向刘某提供了价值82360元的货物,经陈某多次催讨,刘某仍未支付货款。刘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支付货款,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为此,陈某特来我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支付陈某货款人民币823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陈某胜诉。在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陈某与刘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与刘某先后发生了四次买卖关系,尽管没有刘某的签字,但是已由刘某的员工王某在陈某的收款收据上签字认可。而且收款收据一式两份,刘某均持有一份。陈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刘某应当依法承担货款给付义务。
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陈某已经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陈某严格按照刘某的要货计划,提供了质量合格的产品,陈某履行了相应的交货义务。在本案法庭调查中,陈某提交的收款收据已证明这点。当陈某履行应尽的义务后,要求刘某履行付款义务,刘某迟迟不予履行,致使陈某合法权益受损。因此,陈某要求刘某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利息损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刘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某、刘某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轴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陈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刘某在合同履行中,未按照约定义务履行,未支付货款。以上货款虽经陈某多次催讨,刘某至今没有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刘某拖欠货款不支付,给陈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