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今年33岁的李**刚刚与前夫离婚,本打算一切重新开始,一张法院传票却搅乱了她平静的生活。原来,前夫替人炒股亏损了,现在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她与前夫共同告上法庭。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并判决李**及其前夫共同偿还原告欠款7万元。
李**的前夫刘*证券公司上班,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李**很少过问刘**工作上的事。2010年,看着股市大好,缺少资金的刘**便私下里为朋友操作股票,以此赚点外快。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股票行情急转直下,刘**为朋友操作的股票账户出现了亏损,惹得朋友去他单位闹事。因为证券公司职员私下为他人操作股票是违反行业规定的,这么一闹刘松也干不下去了,干脆辞职另谋生路。为了安抚朋友,让其不再闹事,刘**向其出具了借条和还款协议,承诺弥补其炒股损失。这期间,李**与刘**经常为琐事吵闹,刘*辞职后,李*对他更是心灰意冷,2012年二人协议离婚。恢复单身的李莉本打算调整好状态重新开始,谁知道一纸传票却搅乱了她平静的生活。因为刘松操作股票亏损,二人被共同告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李*觉得自己非常冤枉,认为此事系刘*个人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关系,自己从头到尾都不知情,而且自己与刘*已经离婚了,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除外。而该案中,欠款形成于2009年底至2011年底,正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在庭审中明确认可其在证券公司期间工资纯粹来源于经纪人收入,经纪人名下客户和交易情况影响其收入,因此,原告出资在刘*处开户,抑或委托刘松操作股票,或多或少地与刘*的工资收入不可分割,即刘*和李*对该收入带来的利益理论上可以共同分享;此外,依举证规则,李*未能提供有效、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因此,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区法院认定,该笔欠款属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不得以离婚作为免责事由。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李*及前夫刘*共同偿还原告欠款7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