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应该跟谁姓?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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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小两口因闹矛盾,妻子在小孩出生时要求医院将出生证上小孩的名字写随妈妈的姓,不想,此举却让医院惹上了一桩官司:丈夫认为医院没有经他同意,把小孩的名字写随母姓,已经侵犯了其给新生儿子的命名权,为此不惜诉至公堂要求医院道歉并重新签发出生证。小孩是否一定要随父亲的姓?家庭纠纷为何使医院陷入其中?近日,这桩引人注目的官司历经法院一审、二审,终于有了结果,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妻子坚持儿子随母姓,丈夫很生气

2012710日,原告李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在江门市某医院通过剖宫术产下儿子。725日,张女士携带自己与李先生的身份证原件,向医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领取出生证时,张女士向医院出具了一份书面的郑重声明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内容自愿要求跟随妈妈姓。医院办证人员已履行了告知其政策性和风险性(如小孩入户等问题)的义务,我保证领取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一切法律责任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虽然院方也跟张女士做了沟通,劝其尊重传统子女随父姓的风俗习惯,但在张女士的一再坚持下,还是为其签发了出生证,在婴儿姓名一栏上写上了张小雷(化名)。

李先生知道此事后,自是十分生气,大发雷霆,坚决要求妻子将新生婴儿改随父姓李。此事闹得夫妻俩几乎要离婚。201289日,夫妻俩共同书写了一份声明,在声明中张女士表示之前是因为与丈夫口角摩擦,一气之下才未经丈夫同意草率作出的决定,为了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及儿子的成长,经过认真考虑后,正式要求医院重新开具一个儿子姓名叫李小雷的出生证。李先生持这份书面声明,多次自己到医院要求重新发放新的出生证。但医院为了谨慎起见,以李先生必须与张女士一起前来才能办理换证手续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申请。

不料,随后张女士让小孩随自己姓的态度又强硬起来,2012822日,她向医院出具一份《郑重声明》: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证自愿要求小孩跟随妈妈姓,我保证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之后张女士还委托律师向医院发出一份《法律意见书》,特别请求:除非张小雷的母亲张女士亲自前往贵院申请变更其姓名,否则请贵院不予办理张小雷的姓名变更手续。

医院惹官司,签发出生证是否有过错

李先生未能如愿将儿子改姓,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他主张:医院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中存在过错,在明知其是新生儿父亲的情况下,把小孩的名字写作张小雷,已经侵犯了其给新生儿子的命名权。新生儿姓名是必须产妇夫妻及家庭预先协商决定的,医院明知张女士是瞒着丈夫李先生及家人,单方独自决定新生婴儿姓名的,也就是说医院明知张女士这样做是违法的,医院却在违法的情况下,签发了张小雷的出生证明。为此,李先生要求医院就违法发出儿子随母姓的出生证作出书面道歉,并要求医院重新签发新的随父姓的出生证。

医院则坚持自己在签发出生证过程中没有过错,认为院方严格遵循卫生部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并要求张女士出具了《郑重声明》后,才依据张女士的意愿向其签发张小雷的出生证。张女士前来领取出生证时出示小孩父亲李先生的身份证原件为有效证件,这是不容质疑的。若张女士未得到丈夫李先生的同意,是不可能拿到李先生的有效身份证的。虽然李先生之后与其妻子达成书面意见,同意将儿子改随李姓,但需要李先生与其妻子张女士一起来医院办理儿子的改名手续。医院以李先生单独前来办理改名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拒绝重新签发出生证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

孩子更姓须夫妻意见一致,医院无过错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有效,符合法定程序,并不存在侵犯小孩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三个理由:一、卫生部文件规定,领取新生儿出生证须由母亲前来,并提交小孩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可办理发证。医院出具出生证是根据张女士携带其丈夫李先生的身份证原件到医院办理申领手续,医院遵循卫生部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并要求张女士出具了《郑重声明》后才签发的,程序和手续没有问题,医院在签发过程中没有过错。二、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医院依张女士的申请,按照卫生部、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签发张小雷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未违法。三、对于李先生主张的其与张女士已经协商一致将儿子取名随父姓的主张,经审查,医院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向该院所发出的法律意见书明确告知:除非张小雷的母亲张女士亲自前往贵院申请变更张小雷的姓名,否则,请贵院不予办理其姓名变更手续……”,可以反映出张女士与李先生在儿子命名的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医院按规定没有受理李先生变更小孩姓名的请求是合法的。李先生请求将儿子更名的诉讼请求应向张女士主张。李先生主张医院侵犯其对儿子的命名权,理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院经审理后,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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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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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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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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