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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作者:韩玉红  更新时间 : 2013-10-03  浏览量:678


案情简介:2010年4月,河北省永年县李某患病到邯郸某医院就医,因其疾病的表现特征和精神疾病极其相似,因此该医院将李某误诊为精神分裂症,并按照精神分裂症进行治疗。治疗两个月以后,李某的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日益加重。因此,李某又被转院到石家庄某医院进行诊疗,结果被诊断鉴定为脑部疾病。后李某的家属找到邯郸该医院,要求该医院对其误诊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是该医院拒绝赔偿。

2010年12月,李某的家属找到了我,我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其向法院起诉。庭审中,我举出鉴定机构对李某作出的伤害程度、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及其他充分证据,经过和对方的两轮激辩,最终使邯郸该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及其对李某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实水落石出。一审法院判决邯郸某医院赔偿李某22万余元。李某全家非常感激。

法律常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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