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出生1961年12月,户籍地湖北武汉,住武汉市**湾116号。
被告:湖北XXXX管理分公司,住武汉市**大道特6号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1125元(540834.65*15%);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原告将其主张变更为:判令被告补偿原告811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8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催收工程价款,被告不仅拒不支付上述款项,还派人威胁、驱赶原告,造成原告当场晕倒。事后原告被送往第五医院抢救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同济医院,现左侧肢体瘫痪,语言障碍等。2013年2月21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六级,后期康复费用两年每月800至1000元,护理时间2年,康复时间4年。2013年8月29日,原告就其伤残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纠纷导致原告脑出血和左侧肢体瘫痪是诱发因素,参与度为15%。原告家属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要求其诉之法院。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致使原告肢体瘫痪,语言障碍。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