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丹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起诉状--为工程款双方纠纷--一方脑梗倒地
来源:王立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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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出生196112月,户籍地湖北武汉,住武汉市**湾116

被告:湖北XXXX管理分公司,住武汉市**大道特6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1125元(540834.65*15%);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原告将其主张变更为:判令被告补偿原告811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718,原告前往被告处催收工程价款,被告不仅拒不支付上述款项,还派人威胁、驱赶原告,造成原告当场晕倒。事后原告被送往第五医院抢救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同济医院,现左侧肢体瘫痪,语言障碍等。2013221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六级,后期康复费用两年每月8001000元,护理时间2年,康复时间4年。2013829日,原告就其伤残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纠纷导致原告脑出血和左侧肢体瘫痪是诱发因素,参与度为15%。原告家属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要求其诉之法院。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致使原告肢体瘫痪,语言障碍。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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