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与嘉善县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蒋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9
浏览量:628


一、案情简介

20133月,杨某应老乡赵某之邀与步某、徐某、周某至嘉善县某公司从事大棚安装工作,在314,安装过程中,杨某不慎于从安装架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受伤住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由此成讼。

二、承办过程

当事人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对同去安装的工友进了调查、调查了嘉善县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审查了杨某的伤情及相关病历资料。基本判定杨某的受伤与嘉善县某公司交付的安装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嘉善县某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于嘉善县某公司安排的工作是以完成一项工程安装为结果的,可能该公司以与赵某之间存在定作合同,杨某等系赵某所雇佣,杨某与赵某间存在雇佣关系加以抗辩。但本律师向当事人进行了说明,本案中,杨某等五人从事的是以劳动换取报酬,与定作合同关系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五人之间同工同酬,赵某虽是邀请杨某前往工作之人,但地位平等,不存在雇佣关系。经过以上分析后,本律师代表杨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请了劳动仲裁纠纷,要求确认杨某与嘉善县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本律师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未就仲裁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以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请新的诉讼,要求嘉善县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经法院组织多次庭审,在庭审中,嘉善县某公司以其与赵某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杨某系赵某所雇佣,杨某与赵某间存在雇佣关系加以抗辩并追加赵某为本案被告。本律师在诉前已充分考虑到嘉善县某公司的抗辩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及反驳。

三、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及原告在作业过程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并领取相应报酬,虽然双方未签订相关劳务合同,但嘉善县某公司与杨某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不容否认。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判决嘉善县某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赵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伤害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的劳务合同,方争议较大。律师收案后,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对于办案进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概括总结,充分分析了案件特性,向法院充分阐述理由,庭审一直占据主动,取得了案件胜诉的结果既让嘉善县某公司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又保住了同乡之谊,未让同乡赵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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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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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建锋
  • 执业律所:
    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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