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淑律师亲办案例
三十年夫妻终成陌路,法律内外,一声叹息
来源:刘培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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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初,22岁的王一霞经人介绍认识了身高一米八多的帅哥彭涛,作为“城里人”又有正式工作的彭涛来说,其优势在当时格外显眼。二人见面后即相中了对方,于当年51日登记,12月份举行了婚礼仪式,19841月份经村两委主持与公婆分家,分得平房3间,后经王一霞自己找人借钱翻建成5间。1985年,长子彭某某出生,王一霞的悲情命运也就开始了。

彭涛的恶劣本性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显现,与婚外异性之间的纠葛也接二连三的“引人围观”。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夫妻间常因琐事争吵,每次都是大打出手,尤其在王一霞干涉彭涛“私生活”时,常被撕扯头发撞击墙壁,拳打脚踢,最严重的一次,彭涛将王一霞手臂用菜刀砍伤,深及骨骼,被限制自由反锁在家中一周之久。

19869月份,彭涛强奸了刘某某,最终通过私了解决,逃脱了刑事处罚。1991年与婚外异性刘某开始保持不正当关系数年之久。1992年,长子查出患先天性心脏病,大夫估计治疗费用十几万,需要心脏起搏器维持生命,突如其来的噩耗,夫妻感情也随之陷入冰点。

1997年,王一霞再次怀孕,经营的打字复印社雇佣了哥哥的女儿帮忙打理,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了彭涛通过殴打、恐吓的方式多次强奸自己亲侄女的事实,忍无可忍之下,王一霞向警方报案,彭涛因强奸罪被判入狱10年,娘家人要王一霞离婚,看着刚出生不久的次子彭林,想一想身患重病的长子,王一霞留了下来,从此与娘家人的关系恶化,不相往来。

生活的压力越来越重,生存的环境也越来越差,但王一霞没有因此退缩、逃避,而是积极地通过做衣服、做手工活维持生计,坚持给大儿子求医问药,就这样坚持到2004年彭涛出狱。出狱后的彭涛并没有反思自己的过错,而是继续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继续和婚外异性同居拒绝回家,对两个需要帮助、需要父亲的儿子置之不理。彻底绝望的王一霞于2011年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两个孩子也站在母亲一边。

一审法官充分考虑到女方十几年来的艰辛不易以及男方过错行为的严重性,判决男方给予女方经济帮助款1万元,次子抚养费给付至成年,现有经翻建的平房归女方所有。对于长子的心脏病治疗费用、次子之前的抚养费,女方为抚养孩子在男方服刑以及出狱后至起诉之前的举债17万元未予支持,未提及男方过错及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矛盾严重激化,都表示要死在法院,与对方同归于尽,认为判决不公,己方利益未获保护,诉求未获支持,多次纠缠办案人员,给法院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男方上诉称:平房为其父母财产,至今房产所有人为其母亲的名字,不应该判给女方,况且自己也没有地方居住,就算要分割也应该至少留给自己一半。再就是自己出狱后没有固定收入,生活艰难,自己都需要帮助,怎么会有钱帮助女方呢,要求依法改判。

女方上诉称:男方作为婚姻过错方,应依法为其过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于没有生活能力的长子应该至少承担一半的治疗费用,次子从一出生,男方就没有承担一分钱的责任,要求将之前的抚养费补足,女方独自抚养孩子期间的举债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承办律师在接受王一霞委托时,日照市中院对双方的上诉均已立案,双方的上诉之战已经开始。第一次接触王一霞,感觉最多的就是仇恨,三十年的婚姻,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被伤害、在和现实生活的抗争中度过,对一审判决表现出强烈的不满。看到这种情况,代理律师深知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平息纷争的难度,一开始,就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及时到法院查阅了一审卷宗,结合所有证据以及主审法官的意见,整理出了一套解决双方争议焦点的思路,和王一霞进行了多次沟通,从情理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一审判决所暗含的公平正义,判决结果所反映出的对王一霞母子的同情和支持,同时也对彭涛的过错做出了应有的惩罚。唯一的房产判归王一霞,从经济价值来说,包含王一霞所要求的孩子抚养费用、治疗费用等已是卓卓有余。但一开始,当事人不理解,开始上访,开始到法院找承办法官以及院领导,反复闹事,每一次,承办律师都及时出面协助法院一起协调双方。当事人从一开始的非常不理解到后来的接受这个结果,尽管经历了近一年的时间,但是平息纷争、化解仇恨的目的基本上还是达到了。在承办律师的积极努力下,经过市妇联、市中院领导出面多次协调,双方已无争议,但碍于情面不愿意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二审判决予以维持。30年夫妻终成陌路,法律内外,一声叹息。

 

点评:

对于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援助指派之后,充分研究了相关证据以及一审判决书,积极跟一审法官、二审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认为本案最好的结果就是维持一审的判决,经过十数次的协调协商、对话与谈心,最终的结果也是如此。另外,案件结束之后,各方没有采取任何非正常维权措施和过激行为。在市妇联、中院领导的关注下,为王一霞一家办理了低保,还考虑在其长子治疗费用方面通过社会及政府的力量给与尽量解决。法律援助的深层次目的和意义,对于本案的这一个家庭来说,得到了真正的展示和体现。尽管结局圆满,但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还是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尚需商榷。

一、依据婚姻法第46[],严格的离婚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本案中男方因强奸犯罪服刑,因此无法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属于其中的情形。

二、判决中所指的经济帮助款,在男方出狱后,居无定所,收入也不稳定的情形下,就法律依据来说,应该如何理解界定。

三、在判决中未认定男方过错的情形下,直接将家庭内唯一房产全部判归女方,从法律角度是否合适。

四,对于无生活来源,无生存能力的长子,尽管成年,其父亲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于从未享受过父爱的次子来说,从父亲入狱、出狱,再到父母离婚,十四年来的抚养义务,作为父亲的一方,可否免除。

六、女方独自抚养孩子期间,因生活、医疗的举债,从客观上说未经夫妻合意,但的确用于家庭生活,离婚时男方应否予以共同承担。

通过本案,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每个人、每个部门,在处理争议纠纷时,都是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原则和思路,再复杂的争议纠纷,都可以最终获得解决。本案判决,办案人员避开直接的激化矛盾的语言陈述,从判决本质上实现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有不足,更有亮点。(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文内姓名均用化名)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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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培淑
  • 执业律所:
    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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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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