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树超律师亲办案例
云XX森林公园聚众斗殴转故意伤害案
来源:毋树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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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XX森林公园聚众斗殴转故意伤害案 一、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上旬,被告人刘X与赵X、吴X等人在网上聊天时对骂。3月11日下午,赵X、吴X、张X、郑X等人预谋殴打刘X。由吴X电话约刘X于2月12日下午在市十七中门口斗殴,并电话告知刘X。刘X即与同行的云XX、张XX、纠集人到市东方红广场集合。赵X纠集30余人,刘X纠集50余人,双方各持棍棒、短刀跃跃欲试。从十七中、到亚细亚东门、又到焦作市森林公园,三议场地,最终约定在较为偏僻的森林公园。从市东方红广场到森林公园约有5~6公里路程,统一约定乘出租车前往,途中双方各补充铁锹把和洋镐把并进行埋伏、把守、包抄等分工和布置。最终导致一死一伤的恶性案件发生。案发后,主犯刘X、云XX等要犯畏罪潜逃,其他罪犯纷纷落网。经公安机关侦查,除云XX冯XX20岁出头外,全部是17~18岁未成年人在校生。根据聚众斗殴转性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而已故意伤害罪起诉,体现了从宽原则。 二、 办案经过 2007年6月11日,我所受被告人亲属云X玲委托,担任被告人云XX的刑事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出庭参加诉讼,发表辩护意见。接受委托时,我详细询问了委托人案情基本情况,并作了接待笔录。委托人只知道是做好事,帮忙呢,并不知案件的严重性。被告人在潜逃期间还向家里写信,欺骗家里说“没有他的事,帮忙哩”。接受委托以后,我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先后到派出所、刑警队、检察院查阅了案卷,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了解了基本案情,然后向被告家属及父母如实汇报案情,被告云XX不仅是积极的参与者,而且是主犯,是组织者、指挥者。当被告父母听了案情情况以后,顿感事情的严重性。认为儿子惹下了滔天大祸:双方共纠集80多人斗殴,致一死一伤,全部是未成年人,唯有云XX是成年人——20岁另10天,还是第二被告。如果判决主犯死刑,第一被告刘X是未成年人不执行死刑,第二被告云桂东有可能保不住命,父母都已60多岁,他妈还有病,这辈子是指望不住他了!因此,丧失了委托辩护的勇气。经再三给被告父母做工作说:孩子还年轻,一时有错,父母有责任和义务挽救孩子,在关键时刻救救孩子,能拉一把就拉一把,只要能争取到判有期,就有指望。于是就动员被告父母,尽快借钱给被害人补偿,如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宽容和谅解,留住性命就有把握。被告父母才勉强答应办理民事赔偿代理。同时,再次会见被告云桂东,希望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态度,争取政府宽大处理。庭审中,我针对每一个认识被告云XX的同案犯,核对一致认定云XX参与斗殴的口供和证词。根据云XX参与斗殴的事实和被害人致死证据,发表了近3000字的代理词,获得了法官的认同和被害人的谅解。 三、 案件处理结果 2007年11月26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人刘X(系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云XX(已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以后,我们到看守所回访,被告人说也估计可能是无期,对判决结果真是喜出望外,但仍认为十五年太久,既然上诉不加刑,要求代写上诉状。上诉状写好,被告父亲坚决不同意上诉,生怕上诉发还重审达不到这个结果。希望儿子认罪服法,好好改造,争取减刑到十年、八年,早日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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