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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认定婚后购买房产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来源:承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量:1208

【离婚案例】

王某(女,化名)与李某(男,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后李某起诉离婚,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证据为购买房屋时,是用王某的银行卡直接付房款,并且王某在登记房产时向房管局隐瞒了其婚姻情况才会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该房产证是无效的,故要求分割房产。
本案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通过王某的银行卡购买,并且通过隐瞒婚姻情况将房产证办理在一人名下的房产,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
1、因为房款是通过王某的银行卡支付,故必须要证明王某的房款是由其父亲给付的,但是本案情况较复杂,王某的房款并非其父亲直接给付,是由向其父亲借款的第三人将本应还给王某父亲的款项,直接汇至王某银行账户,再由王某父亲向该第三人出具收条。依据上述事实情况,王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与第三人出具的证明、第三人手中的收条等证据,证明了王某所购房屋的确是由王某父亲出资支付首付,贷款部分至今亦全部由王某父亲出资支付,李某未能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有出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从购房款真正来源看,属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形。
2、至于王某隐瞒婚姻情况办理房产登记一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故无法通过正常办理手续将房产办理在夫妻一方名下,本案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更加证明了其父亲欲将房屋赠与给王某个人的意愿。并且现房产局并未据此撤销该房产证,即该房产证是真实有效的,故李某无法据此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常州承颖律师认为本案的案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所描述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应属王某个人财产。本案一审法院,支持被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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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承颖
  • 执业律所:
    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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