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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来源:王玉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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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玉峰 一、基本案情 起诉指控:2003年8月26日21时许,范某某、陈某某伙同夏某(另案处理)、董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黑龙江省某旅游学校约会网友,在离开时因出门一事同被害人马某某(男,52岁,已死亡)、邓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撕打在一起,马某某用橡胶警棍击打范某某头部二下,范、夏即持刀捅其胸,背、大腿等部位数刀,陈某某、董某对其拳打脚蹋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陈某某将被害人手机包抢走,内有摩托罗拉7689型手机一部、人民币60元、手机电池等物品.马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法医鉴定结论:马某某系胸前部被刺,心、肺被刺破大失血他杀死亡. 二、代理思路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认真了解案情后,确定从定性及量刑两个角度入手的代理思路,定性上(起诉指控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上,一方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主张法院从重处罚。 三、代理词 审判巴、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接受木案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指派本 人担任范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阅卷,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现发表如 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 (致死)罪。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 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侵犯的客体是侵害他人的健 康权。主观故意方面,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而 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虽然说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中并没有直接体现出被告人 范某某的主观故意内容的材料,但是仍然可以从其所实施的行为当中 看出他的主观故意内容就是在积极的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l、从刺击的次数来看,被告人范某某的连续捅了被害人5刀, 而且是在被害人被打倒地后捅的(范某某供述P15一P16),如果说被 告人范某某只想追求被害人受伤害的结果,又何必在被害人被打倒地 后用刀连续刺击5刀呢?这就说明被告人范某某当时的主观心态就是想致被害人于死地。因为捅的刀数越多,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构成 的威胁就越大。 * 2、从刺击的部位来看,根据法医鉴定(尸检)的结论被害人的 死因系心肺被刺大出血死亡。从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以及其 他证人证言证实,在逃人员夏某只刺击了被害人的腿部,而被告人范 某某(P8、Pll、P16)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P22、P30) 均能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刺击的部位是被害人腿部和身上(胸、腹部),所以只有被告人范某某的刺击才符合心肺大失血死亡后的结果。 二、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范某某前后有三种记载其出生日期的户籍证 明的情况下,又经过对被告人范某某所做的骨龄鉴定才认定范某某犯 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代理人认为如此认定证据依然不足。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 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被告人公民 的出生时间应当首先以户籍为准。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前后共有三种 不同的户籍证明,第一份户籍证明材料是由某县公安局同乐派出所 出具的年龄证实以及由同一机关出具的证明(加盖户口管理专用章) (户籍民警章),证实被告人范某某是1983年12月28日出生。第二 份户籍证明材料是由某县公安局同乐派出所出具的2003年9月26 日换发的户口薄证实被告人范某某是1986年1月9日出生。第三份 户籍证明材料是哈市公安局朝阳乡派出所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哈市人口信息查询系统记载的常住人员登记表和七区常住人口信息证明 材料证实被告范某某是1984年5月6日出生。对三份证据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范某某的出生时间应当以其出生地某县登记的 原始户籍底卡为准。但骨龄鉴定所得出的结论与原始户籍底卡记载的 年龄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认定了骨龄鉴定的结论。代理人 认为骨龄鉴定结论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的真实年龄,因为骨龄鉴 定结论的置信度只有85%。也就是说该结论仍有15%不确定性。根 据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真实性, 而该证据在这方面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所以,该证据作为刑事诉讼 证据存在相当程度的瑕疵。因此,代理人认为该证据的可信度较低, 并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的年龄应做尽一步侦查,应当找到2003年9 月26日换发新户口簿之前的旧户口薄以及原始户籍底卡(原件)以 便确定在被告人范某某出生后其家人为其申报户口的时间,代理人认 为该时间有可能对认定范某某的年龄有帮助。 三、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是严重的,情节是恶劣的,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 1、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是严重的,二被告人人行为不 仅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学校的管理秩序,属 于政府、法律严厉打击的破坏学校秩序的行为。 2、二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节是恶劣的,行为人无视学 校管理秩序,在被害人履行正当职责劝阻他们的闹校行为时,二被告人及其它涉案人员出于对学校管理制度的蔑视,肆意殴打,并且在被 害人已被打倒的情况下,仍不罢休,进而产生杀人恶念,将被害人乱 刀杀死,其情节不可为不恶劣,手段不可为不残忍。 3、二被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该行 为使一个美满和睦家庭瞬间解体,悲哀的气氛顿时笼罩了被害人的每 一位亲人、朋友。孩子失去了慈爱的父亲,妻子失去了一位好丈夫, 慈母感受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生之大不幸,该行为不仅在物质上 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同时更给被害人的亲人的心 灵造成了比物质损失更大的精神创伤,并且这种创伤是无法弥补的, 而今后被害人的亲人将永远带着这种创伤所带来的痛苦生活下去。对 被害人的单位来讲也失去了一位尽职尽责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好职工。 基于上述观点,代理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从重处罚。 代理人: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 王玉峰 2004年4月26日 四、案件代理结果: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被采纳,审理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某(附带民事部分已赔偿)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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