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先生于八十年代投靠亲友迁入香港,吴女士是王先生儿时的玩伴,俩人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吴女士随夫也迁到香港。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等原因,于2000年,在香港法院离婚。在此次离婚诉讼中,对双方在香港的动产及不动产作了分割;对子女抚养、男方支付女方的抚养费等均作了判定;香港法院对双方在大陆的房产未作分割。于是王先生在2001年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深圳某处的两幢房产一人一半(有房产证的,一个一半;没有取得产权的房产不作分割,双方共同使用)。吴女士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判决。2007年,王先生再次起诉,要求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法院判决双方各占一半,吴女士以房产是与案外人共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判决,驳回上诉。案外人起诉王先生和吴女士共同侵权,要求返还财产,被法院驳回。案外人自己又申请再审,也被法院驳回。于2011年申请检察院抗诉,2012年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王先生与吴女士离婚后,双方均另行组建了家庭。在重审期间,因双方是在香港离婚,法院要求双方提交大陆法院承认香港法院判决的裁定,因此,裁定中止审理。在这期间,王先生突然收到家乡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案由是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因王先生与吴女士是姑婊兄妹,是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属,所以判决他们之前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