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朋良律师亲办案例
矫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朱朋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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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某原系青大工业园某外企员工,后因公司原因被纳入裁员范围,因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不想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故通过车间领导向其表示,如其能主动辞职,公司会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矫某本已不想在该公司工作,听到公司如此表态便同意辞职,并从公司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公司的要求给公司出具了辞职收条一张,主要内容为“我今自愿从XX公司辞职,并领取补偿金XX元,今后与公司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下落款署名并按手印。
两个月后,矫某从原同事处得知他们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少支付给他们不少加班费。原来工作期间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一天最少两三个小时,有时能到六个小时。但公司只按照他们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应该支付给他们的小时加班费,这样一来,实际支付给他们的加班费便少于应该支付给他们的加班费,另外矫某还从同事处得知有的职工已经通过劳动仲裁索要回了一部分加班费差额。
于是矫某也自己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最终,仲裁裁决驳回了矫某的仲裁请求。矫某不服又诉至法院,并找到两名原同事为其作证当时出具该收条时并不知道公司还欠付加班费,因此公司还让其加上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存在欺诈的意图。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矫某主动从公司辞职,并且领取了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其出具的辞职收条合法有效,两名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的该收条,因此应认定收条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矫某再起诉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差额于法无据,经主审法官向矫某释明,矫某表示理解并最终选择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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