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拘留,4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7年24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家人于4月16日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后,所指派我担任王某一审辩护人,随后多次安排会见,直到第七次会见(认为被告人每次会见笔录有出入,所以加大会见次数),被告人仍然未与本辩护人说真话,为此,案件一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立即安排阅卷,通过反复阅卷,在接下来的会见中,明确告诉被告人不认罪的后果,并告知被告人,争对本案,法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才能对量刑有好处。
本案中,被告人于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通告虚构**校长等先后诈骗受害人300余万元。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量刑应在10年上15年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前,被告人一直否认事实,根据被告之前的认罪态度,判决15年的可能性较大,后在辩护多次开导下,从认罪态度、退赔方面、初次犯罪方面努力,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以上观点,做出对被告人罪轻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