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瑶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涉嫌抢劫罪成功辩护
来源:李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量:746
      案情简介:老板王某带着4个保安陈某、雷某、赵某、李某开车到某菜市场找到张某索要欠款,张某当场偿还欠款20000元后,老板王某想要教训张某,于是招呼四个保安上去殴打张某。殴打之后王某等5人开车扬长而去。张某被打后立即报警,声称被人殴打,并被人抢走随身挎包里的10万元现金。事后,张某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老板王某和四名保安随后均主动自首,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某和保安雷某、赵某、李某,以抢劫罪起诉保安陈某。

        笔者是在法院审理阶段作为陈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在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了陈某之后发现:陈某被指控在殴打张某过程中从其包中抢走了10万元现金,受害人张某并不知道钱是怎么丢的,也不知道是谁用什么方法拿走的。公诉方只有一名目击证人刘某声称看到几个人围殴张某时,其中一人从张某包中拿走了一捆现金,并辨认出陈某就是从张某包里拿钱的人。陈某在对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只有第二次供述时声称在打人过程发现地上有一捆现金,于是顺手捡起,开车回去的路上当着其他3名保安的面交给了老板王某。陈某的其它几次供述均不承认拿过钱,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均声称没有见过这钱。在会见陈某的过程中,陈某承认确实殴打了张某几下,但从未见过那10万元钱,那次承认捡钱的供述是在公安办案人员的威逼利诱之下才那么说的,自己的确没拿过钱,那次供述的内容是编的。

        如果陈某的抢劫罪名成立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案发时年仅21岁,他很可能会在铁牢中度过漫长的十年光阴。笔者在详细分析案情及证据材料后确定了辩护思路:击破控方仅有的几个能证明抢劫事实的证据,提出合理怀疑。


                         辩护意见

       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罪证据不足,且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矛盾,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抢劫罪名不能成立。

     检方的诸多证据中,可以用于证明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的证据只有三项:受害人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1、关于受害人张某的陈述

      受害人张某是在几名被告人乘车离去后才发现金项链和包里的10万元现金不见了,他根本不知道钱究竟是怎么没的,更不知道是谁用什么方法把钱拿走的(第7卷 P26),他仅仅是主观猜测被告人“抢走”了他的钱。几名被告人在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过程中,现场周边有众多的围观者,且距离他们很近,所以不能排除受害人在与几名被告人撕扯追打过程中,包里现金掉了出来被某个人顺手捡走的可能性。

     受害人声称丢失了随身挎包里的10万元现金,10万元的数额自始至终只是受害人的一面之词,虽然其声称10万元钱是之前收的账款,但却并未提供账本证明当天收到多少账款。关于10万元的数额除了言词证据没有任何其他物证能够证实案发时受害人包里究竟有多少钱,受害人是否真的丢失了10万元钱无法证实。

2、关于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人刘某声称看到了案发的过程(第7卷 P67),并且辨认出从受害人包中“掐走”钱的人就是被告人陈某。案发时现场有众多围观者,却只有他一人声称看到打架过程中有人从受害人包中“掐走”了钱,为何其他人都没看到而只有他一人看到了案发经过呢?刘某是本案中唯一的目击证人,所以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对被告人陈某能否定罪具有重大影响,在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判断其证言的真伪或者是否存在错误,恳请合议庭审慎对待以上证据。

        证人刘某是在2012年3月5日也就是案发10多天后做的辨认笔录, 他十天前作证说看到打人的其中一个男的用手从受害人包里掐出了很多钱(第7卷 P67),他并不认识打人的这五个人,且当时场面很混乱,事情发生的也很快,一般人很难准确记住其中一人的样貌,刘某在案发十多天后才进行辨认,记混拿钱者的相貌也是很正常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警方提供给证人刘某进行辨认的10张照片中,只有被告人陈某一名嫌疑人,而当时打人的其他5名嫌疑人均不在其中。警方当时不可能知道究竟是谁拿走了受害人包里的钱,正确的做法应是将本案中六名犯罪嫌疑人和一些不相干的人的照片混在一起由证人辨认,警方采取的辨认方式具有明显的暗示性,程序严重违法,该辨认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3、关于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某多次表示自始至终都没有拿过受害人的财物,同行的其他被告人都没有见过陈某拿到钱财,事后也没有听说其拿过钱。卷宗中陈某唯一一次承认拿到钱(第6卷 P19),据陈某所说是由于受到刑讯逼供而被迫做的不真实供述,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陈某所承认的也只是把从受害人包里掉到地上的钱捡走,而非像证人刘某所描述的是从受害人包里“掐走”钱,两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

       受害人张某所丢失的10万元现金至今也未查明去向,被告人陈某在看守所第一次讯问中承认捡到两捆钱,上车后将钱当着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面交给了被告人王某。但是包括王某在内的其他几名被告人均声称没有见到过这10万元钱。如果陈某真的拿了这10万元钱,车上的其他几名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由此可见,陈某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违心的承认拿了钱,事实上他根本没有拿过钱。

     综上所述,检方用以证明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最重要的三项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证据之间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中亦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采纳以上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抢劫罪名不成立。





                              案件结果
      经过笔者的辩护之后,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方的证据存疑,不能排除所有疑点,抢劫罪名不成立,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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