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7月1日,魏某到滁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没有购买社保。2012年5月30日,魏某在某工地干活时被沸水大面积烫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同时经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由于双方协商未果,魏某依法于2013年6月提起劳动仲裁。县仲裁办依法受理并择期开庭。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得知该公司已于2013年3月起被另一家混凝土公司收购,其工资实际已经由新公司通过营业部代为发放,月平均工资为3249元。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可知,该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遂直接将其列为被申请人,并依法按最新统计数据确定仲裁请求:1、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2、住院护理费174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12996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241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40元;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44元;7、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98元。以上合计105039元。
审理结果
经开庭审理后,仲裁委认为双方已于2013年3月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仍然在就业,故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认为最新统计数据的正式文件没有出台,故按照2011年滁州职工月平均工资2890元计算。裁决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35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1156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0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340元。以上合计86625元。被申请人已依法起诉,该案正在法院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