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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作者:季景红  更新时间 : 2013-09-22  浏览量:138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易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为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相检诉刑诉〔201251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易某具有多种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易某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易某被抓是因为涉嫌陈水成诈骗案件,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任何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而是在抓捕被告人后,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主动投案。被告人易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被告人易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易某系初犯,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也没有触犯过刑法。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犯下错误。犯罪后被告人易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易某的时候,易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3. 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

被告人易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追缴赃款11000元。并且在被告人易某2011818日的询问笔录中,被告人易某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易某的家属依照其委托,已经退赔了30000元给被害人,至此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有余额。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被告人易某及其家属表示愿意并积极缴纳罚金。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其家属也积极配合,并一直表示将之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余额作为罚金缴纳。这也说明被告人易某主观上是愿意以自己的行动来尽量弥补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接受法庭对其判处的罚金。被告人易某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5.被告人易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易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准备、作案手段、作案经过等做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表达了其悔意,并且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且缴纳罚金的行为也说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可见,被告人易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易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较低,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在家务农,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刚满21周岁,虽然即将为人父,但是其仍然是个孩子,他的生活阅历非常简单,心智还不成熟,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本次犯罪的动机非常简单,就是想让女朋友和将要出世的孩子过得好一点。被告人与其女朋友两人离开老家到漳州,本打算做茶叶生意,却又找不到门路,并且其女朋友当时已经怀孕6个月,缺钱是他一直面临的窘境。看到电视及网络上对网络诈骗的报道介绍,被告人才萌生了此次犯罪的想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7. 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人系有爱心青年。

被告人作为一个农民,他分别于2007年、2009年、2010年共献血3次,每次400毫升,用1200毫升鲜血撒播他的爱心。另,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也积极帮助同监室的徐夏洋,在徐夏洋没钱吃饭、买生活用品的时候,被告人主动借钱给他。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是一个充满爱心的热血青年,是一个有着社会责任感的良好青年。

8.被告人有一个素未谋面的刚出生3个多月的女儿。

20111030日,被告人的女儿出生了,而此时被告人正被采取强制措施。孩子出生至今已经三个多月了,至今没有见过自己的父亲。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父亲,更是朝思暮想未曾谋面的女儿,盼望着能够早日见到女儿及家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易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又因其年龄较小、文化水平较低、主观恶性不大,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个有爱心的青年,需要照顾刚出生3个月未曾谋面的女儿。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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