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豪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鉴定未致残、一审判决误工费只按住院时间算 律师主动垫付上诉费、二审依法改判当事人权益得维护
来源:彭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1
浏览量:393

交通事故鉴定未致残、一审判决误工费只按住院时间算

律师主动垫付上诉费、二审依法改判当事人权益得维护

20125614时许,邵东县两市镇一居民赵某驾驶其所有的中型货车,在双峰县印塘乡白马村S201线73KM处与双峰县印塘乡一居民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峰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袁某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此后,袁某在乡村医生处门诊治疗,其伤经法医鉴定没有致残,建议出院后继续休治三个月。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某委托我所代理此案,我所指派本律师具体承办。一审庭审中,本律师认为袁某的误工时间应按法医鉴定的时间进行计算,主张误工费为9677.4元,可一审法院判决时认为只按袁某实际住院时间计算误工损失,误工费计算为2439.6/30*161301.12元。接到判决书后,袁某准备放弃上诉,本律师专程与袁某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劝其上诉。为打消袁某的后顾之忧,维护其合法益,本律师决定为袁某垫付上诉费,并经所里同意免去二审律师费。随后精心准备上诉状,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本律师认为袁某的误工损失应按法医鉴定进行计算,其理由:1被上诉人对法医鉴定并未提出异议,法医鉴定结论有:“出院后继续休治三个月”的鉴定意见。2医院医嘱中有“3月内禁止腰部大幅度活动”的内容。3一审法院认定仅按住院时间计算误工费,与上诉人伤情明显不符。同时,袁某在出院后一直在乡村医生处进行治疗。最后,娄底中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袁某误工等损失依法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以上内容由彭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彭豪律师咨询。
彭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94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娄底市长青中街1号科技大楼201-2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豪
  • 执业律所:
    湖南省娄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3*********8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娄底
  • 地  址:
    娄底市长青中街1号科技大楼201-2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