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供方以合同约定的单价过低拒不履行,需方提起解除买卖合同以及赔偿之诉,损失额的确定。
来源:徐秋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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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某公司甲方与山东某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为90万元产品,并明确产品的单价。合同签订后,甲方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余款在收到全部产品后结清。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以产品的原材料上涨为由致函甲方要求上调产品单价,否则终止合同。甲方复函要求按原合同约定的单价继续履行合同。后由于乙方拒不继续履行原合同,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以及退还未供货的预付款、并主张赔偿提失。
其中甲方损失额根据甲方在提起诉讼时在乙方所在地购买乙方未提供产品的规格、数量所需的金额减去合同约定的单价的金额所得的款项予以确定,也就是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购买乙方未提供的产品所要增加的费用。
提起诉讼前,甲方根据代理律师的要求,到乙方所在地的购买产品的行业协会出具产品现在的单价作为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乙方同意协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按原合同单价供货,并按甲方主张的损失额向甲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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