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辩护词
审判长:
牛某某妨碍公务罪一案,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妻子许某某的委托,指派李鹰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本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涉嫌妨碍公务罪不持异议,下面仅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被告的多次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被告认罪态度好,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从刚刚的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涉案前一直是本本分分做人,文化程度低、思维简单、性格粗暴、法律意识淡薄,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只因一时的糊涂而构成犯罪,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被告人是因喝酒后心情极度紧张以致发生2013年5月11日晚7时许的情形,从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来看,这种教育意义是深远的,不仅教育了被告本人,也教育了一些法律意思淡薄的其他人,但应该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为此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其也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辩护律师量刑意见
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本案虽然是妨碍公务罪,但不属于“依法从严”而是属于“依法从宽”的范畴。
谢谢法庭
辩护人:李鹰律师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