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A公司将其单位综合楼项目交由B建筑公司承建,双方基于诚信签订了简单的施工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的严重失信行为,导致双方发生分歧;B公司被迫撤离工地,后B公司多次找A公司结算工程款项,A公司不但不给,还在2008年10月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A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36万元及利息。
笔者接受B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后,在收集相关证据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阻力,委托人没有任何和A公司关于此次承建施工纠纷的相关材料,就连最初签订的施工合同也被A公司在起诉前期以结算为名拿走至今未予归还;更别说其它资料了。因该施工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所以在其它相关部门几乎不可能查询到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委托人仅有的证据无非就是A公司前期付款的财务凭证和本次的起诉书,但这些仅能证明双方存在承建施工关系,不足以证明施工工程量及工程款。
办案经过:
庭审过程中,A公司陈述:双方存在施工关系,但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只进行了微量施工,工程价款不足50万元,A公司愿意按照50万元给付; 但是A公司已经付款186万元,超付了136万元,B 公司撤出工地时没有退还。
A公司证据:付款凭证
笔者认为A公司此份证据对本案和我的委托人来说无任何意义,在庭审现场,笔者询问A公司代理人后得知后续施工的建筑企业名称,笔者向法院依法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法院决定暂停案件审理,笔者几经周折,终于找到后续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笔者通过到C公司了解得知,C公司的工程款是通过诉讼程序拿到的,C公司对A公司的诚信保持质疑态度,根据C公司提供给笔者的案号,笔者从审理法院调取了相关的证据资料,从证据资料中笔者惊奇的发现有一份三方关于工程起算点的签证单。签证单具体内容:xx小区A-2-3#楼 ,B公司6月30完成+000完成,一层1/2完成;其它交由C公司完成。ABC三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经笔者委托人辨认,这就是当初B公司撤离工地时签的资料,没想到A公司当初不想如实结算,不留存这纸签证,以至于最后把这纸签证遗忘。但这纸小小签证对于笔者和委托人来说,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由此发生了重大转机。
后面的工作就顺理成章了,笔者依据签证单的内容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最后结论是应付B公司的工程款项远远高于186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委托人B公司的应得工程款项也顺利进行了结算。
案件分析:
一、本案涉及的专业术语解释及说明
1、工程签证
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点:
①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做有规定。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获得双方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法律依据。
②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如若对签证认可的款项拖欠不付,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③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施工过程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例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因这些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这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工程签证合同是双方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往往认识一致,不需要什么证据,只依据已经发生的变化,工程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施工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发包方主动向对方明确表示:“工程设计已经变更,你们按变更后的图纸组织施工。费用计算一下,我来签证。”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费用计算没有异议并加以签字确认,这份工程签证就成为日后工程结算的依据。
2、+000
“正负零”指的是主体工程的一个基准面,在主体工程基准面下工程完成,该进行主体地上工程施工的时候,也就是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
一般是以地平线为标准,高于地平线为正,低于地下线为负。
一般来讲正规的建筑施工图在总平面图中都把±0.000的标高用地形图的绝对标高,如果没有注明绝对标高那就需要向甲方索要,不要自作主张定这个±0.000。
正负零标高=一个具体的标高,不能自己确定,因为它不是可以测量和算出来的,在设计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正负零标高到底是多少。
设计一般要业主定,一般是一层地面。
±0.000都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给定的。向他们索要就可以。
1、设计根据现场土方平衡、道路管线高程等项因素确定;2、将设计确定并且标注在底层建筑平面图上±0.000=xx,从甲方提供的基准水准点高程,用水准仪测到建设工地围墙立面的相对牢靠的挖土不碍事的电杆或墙角,然后以此为基准,计算地槽开挖的相对深度,譬如某基地自然高程4.300m,设计要求±0.000=4.800m,基础埋深2500mm,则基槽开挖深度就是自然地面往下2000mm。 正负零(建筑图纸中用±0.000表示)是一个相对标高,是工程设计者们根据地形、地貌以及土方平衡而做出的一个相对标高点,正负零可以是室外地面,也可以是室内地面,或者是某一个特定面,只要总平面图设计规定的高度,就是正负零。
建筑施工到正负零的时候就表示已经把基础结构施工完了。 通俗说,房子出地面了,可以申请预售了。现在大多数建筑工程需要主体结构完工后才能申请预售。
二、完善施工签证,对施工企业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笔者从事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十七年,在这十七年中笔者认为工程结算是争议最多的问题,施工单位主张合理结算但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变更以及临时增项,施工方提出追加工程价款的要求,相对方以工程结束后再说以及赶进度、没时间为由予以拒绝,这种情况在分包以及转包中尤为突出。
笔者认为及时、快捷的公平结算是任何施工企业都期望的,为了在工程结束后快速确定合理的工程价款 ,顺利拿到工程价款,完善施工签证尤为重要。一纸看似不经意的签证,会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可忽视的作用。有时甚至决定了一个工程案件的走向。鉴于此,一纸签证值得我们思考。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所 徐福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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