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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巨大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来源:王明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6
浏览量:460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张XX父亲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张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XX犯盗窃罪不持异议。

二、就本案全案卷宗而言,被告人张XX年少无知、一时犯下错误,与其成长环境具有极大的影响,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具有如下几点,可供法庭采纳。

首先、本案被告张XX不应作为本案中主犯定罪,因为本案被告张XX在该起行为中,仅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盗窃行为的起意不是本案被告。不能因为主犯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或者主犯不在案,就提升从犯的犯罪位置,将从犯升级为主犯。对于这一点,公诉机关尚未将本案被告张XX作为从犯进行处理,也未考虑到被告张XX系从犯的这一量刑情节,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考虑本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偶尔走上不悔之路,但其在作案前,一直跟随其父母在家务农,表现可畏良好,且有水城县公安局勺米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在案为凭,证明被告人早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但如今,交友不慎,本案被告张XX虽然在作案时已年仅20余岁,虽说成年,但其也还可以认定为是一名具有稚嫩思维的公民,其幼长的岁月,被告人身心经历均与同龄人相距甚大,无知的犯下王法,也只能由他自己承担,但是请求合议庭考虑多方因数,法律虽然是惩罚犯罪分子,但也重在教育。

再次、被告人张XX在作案之前所在的村委也出具证明,针对本案被告张XX,在其辖区居住期间表现良好,因一时失足,酿成大错,望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请求司法机关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对本案被告张XX依法从轻处罚,村委愿对其继续教育和监督。其实在实践中,类似的村委证明基本没有用处,但是就该份证明而言,结合水城县公安局所出具的证明,至少细化了本案被告在作案前的表现行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XX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张XX出生于农村,父母都是淳朴的农民,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喂猪养鸡来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生活非常艰难,但还是愿意极尽所能,代替儿子张XX缴纳罚金,这不仅仅是被告人父母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愿望,更是其父母感化孩子迷途知返的苦心和希望孩子决心回头的殷切期望。

第五、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且一贯表现优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同时,本案又在较短的时间内案发,被盗的财务也已经及时地归还给了受害者。此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这与盗卖等其他盗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针对本案被告人,法律规定有如下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及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照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宣告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是悔罪表现,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13215日,被害人出具书面的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谅解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由于被告人具有上述若干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另外,结合法庭调查,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认识此次犯罪的错误性,已经在看守所羁押受过处罚,加之其年幼不懂事并且是初次犯罪,加之被告人经过本案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和教育,符合刑法第七二条第一规定,可以宣告缓刑。鉴于此,恳请法庭综合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观点,依法支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同时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宣告一年的有期徒刑或依法宣告缓刑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王明星 律师

O一三年九月七日




结论: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法得到采纳,其它量刑情节也均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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