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波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答辩状 维护当事人权利
来源:刘金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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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答辩人把车子无偿借给被告***使用,自己并无任何受益行为。第二,车主****把车借给被告***使用其本身并无过错,因为车子的本身没有任何安全性的问题,而被告本身又具有驾驶执照的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19**年05月0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电话139********。

被答辩人:***,男,汉族,19**年05月0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答辩人因***起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第一,答辩人把车子无偿借给被告***使用,自己并无任何受益行为。第二,车主****把车借给被告***使用其本身并无过错,因为车子的本身没有任何安全性的问题,而被告本身又具有驾驶执照的。至于被告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发现被答辩人所驾车动态,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被告自己的原因,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二、  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清单提出以下异议:

1、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被答辩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答辩人于2011年05月18日14时40分许受伤,残疾赔偿金不应该是32116元(16058元/年×20年×10%=32116元),而应该是28734元(14367元/年×20年×10%=28734元)。

2、对精神抚慰金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较低为最低级十级,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在责任认定之前就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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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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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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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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